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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MB1504569R/2022-00013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发[2022]1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5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7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日期:2022-09-07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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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9-07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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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2022年7月起,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区县(自治县)要做好统计监测,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向社会公开,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强化部门协同,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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