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一)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即孕前三个月和孕期居住满3个月,中途连续离开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在辖区内产后休养的产妇。
(三)转介到本辖区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建立健康档案
由辖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孕产妇及时建立或完善健康档案。健康档案须符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包括居民健康档筑封面、个人基本信息表和孕产妇健康管理记录表等几个部分,其个人基本信息按照建档时的实际情况填录。
建档同时或者孕13周前应为孕妇建立《重庆市母子健康手册》,交由孕妇本人留存。孕产妇每次接受服务时携带母子健康手册并由医务人员完善。
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的,须将建册信息按照辖区规定汇总到指定的管理机构。
(二)孕早期健康管理
1.进行孕早期健康管理和指导。
2.孕13周前进行第一次产前指导。
3.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三)孕中期健康管理
进行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四)孕晚期健康管理
进行孕晚期(孕27-36周、37-40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五)产后访视
产妇出院后一周内,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医务人员携带访视工具,佩戴访视证,到产妇修养处,按照《重庆市产妇和新生儿家庭访视技术规范》进行访视和产褥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健康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六)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或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
3.对产妇进行心理保健、性保健与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产妇和婴幼儿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三、服务流程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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