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经典案例剖析
——维护市民卫生健康公共利益
案例二:
南岸区XX社区卫生服务站产生的医疗污水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排放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南岸区XX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该机构口腔科内未见设置有污水消毒处理设备。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该机构口腔科原本设置有污水消毒处理设备,但因该设备出现故障后于2022年2月24日送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至检查之日还未送回。从2月24日起到3月1日监督检查时止,口腔科共计接诊治疗了3名患者,在此期间该机构口腔科产生的医疗污水均未进行消毒处理,直接排入了该机构的污水处理系统。
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按照规定对产生的医疗污水进行严格消毒,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污水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也会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医疗污水必须要进行规范严格的消毒处理后才能排放入污水处理系统。
【法律链接】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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