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经典案例剖析
——维护市民卫生健康公共利益
案例一:
重庆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日,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XX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酒店持有营业执照,许可项目为餐饮服务;住宿服务,营业期限自 2021年7月14日至永久,现场未见《卫生许可证》。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酒店从2021年11 月29日正式接待客人,至2022年3月3日监督检查时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该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以人民币6000元罚款。
【思考建议】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获得卫生许可后方可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法律链接】
1.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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