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1 | 南岸朱联荣诊所 | 南岸卫传罚〔2026〕1号 | 诊所(学校医务室) | 未按照类别将给患者使用过的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的一次性口腔探针、口镜、镊子、玻璃安瓿、配药针、注射器针头和感染性医疗废物医用棉签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2000 | 普通程序 | 2026/8/18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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