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1 | 重庆浩茂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南岸卫医罚〔2026〕9号 | 门诊部 | 你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违反了该医疗器械相关。 | 1、《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警告 | 普通程序 | 2026/7/24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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