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1 | 南岸区西力造型美容美发工作室 | 南岸卫公罚〔2025〕8号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1000元 | 普通程序 | 2025-11-04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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