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重庆纳海科技有限公司 | 周芙蓉 | 南岸卫公罚〔2024〕14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50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04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重庆多乐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南坪协信星光口腔诊所 | 刘孙国 | 南岸卫传罚〔2024〕3号 | 传染病防治 | 未按照类别将口腔镜、口腔探针、口腔针头及导管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200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04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重庆市南岸区正茂招待所 | 尹承兰 | 南岸卫公罚〔2024〕29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50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1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重庆瑞浦酒店有限公司 | 张应伟 | 南岸卫公罚〔2024〕22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11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南岸区金悦商务酒店 | 翟成杰 | 南岸卫公罚〔2024〕25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一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50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03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6 | 南岸区栖鸿酒店 | 赵富容 | 南岸卫公罚〔2024〕17号 | 公共场所 |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塑料拖鞋、玻璃杯、陶瓷杯,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00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11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7 | 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喜美甲美睫店 | 周盼 | 南岸卫公罚〔2024〕23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04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8 | 经济技术开发区君汇洗浴中心 | 李冬 | 南岸卫公罚〔2024〕24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04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9 | 重庆市忆龙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李宝臣 | 南岸卫公罚〔2024〕21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00 | 一般程序 | 2024-06-04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0 | 重庆佳乐诊所管理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岸香溪路诊所 | 贾云惜 | 南岸卫医罚〔2024〕13号 | 医疗机构 | 重庆佳乐诊所管理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岸香溪路诊所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1000.00 | 一般程序 | 2024-05-27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