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南岸区英涛美容店 | 代清巧 | 南岸卫公罚〔2024〕11号 | 公共场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 罚款1000 | 一般程序 | 2024-04-09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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