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南岸宋安莉诊所 | 宋安莉 | 南岸卫医罚〔2024〕9号 | 医疗机构 | 南岸宋安莉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 警告;罚款(40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4-03-25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重庆三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陈骏 | 南岸卫消罚〔2024〕2号 | 消毒产品 | 重庆三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次氯酸消毒液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1、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15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4-02-20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重庆信为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 南岸卫公罚〔2024〕9号 | 公共场所 | 重庆信为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浴室、美容店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0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4-03-2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 | 南岸甘治珍诊所 | 甘治珍 | 南岸卫医罚〔2024〕5号 | 医疗机构 | 南岸甘治珍诊所南岸甘治珍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0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4-03-07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南岸区卓园婴幼儿洗浴中心 | 何艳 | 南岸卫公罚〔2024〕7号 | 公共场所 | 南岸区卓园婴幼儿洗浴中心(何艳)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4-03-2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6 | 南岸区双双美发馆 | 罗运双 | 南岸卫公罚〔2024〕8号 | 公共场所 | 南岸区双双美发馆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以壹仟元(1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10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4-03-13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7 | 重庆众之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腾龙路诊所 | 余海洋 | 南岸卫医罚〔2024〕7号 | 医疗机构 | 重庆众之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腾龙路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罚款(100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4-03-20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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