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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3-0018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0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0
2023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1月6日-11月10日)
日期:2023-11-10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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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10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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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南岸区静悦足浴馆 姜洪燕 南岸卫公罚〔2023〕130号 公共场所卫生 南岸区静悦足浴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1/07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重庆市南岸区畅玩网吧 周英 南岸卫公罚〔2023〕123号 公共场所卫生 重庆市南岸区畅玩网吧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11A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以伍佰元(5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1/02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南岸区浩澜酒店 谢亚丽 南岸卫公罚〔2023〕124号 公共场所卫生 南岸区浩澜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11A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以伍佰元(5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1/02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 经济技术开发区景轩便捷酒店经营部 李万山 南岸卫公罚〔2023〕125号 公共场所卫生 经济技术开发区景轩便捷酒店经营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1/01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 重庆滨之韵宾馆有限公司 邱文杨 南岸卫公罚〔2023〕126号 公共场所卫生 重庆滨之韵宾馆有限公司未取得(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1/01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 重庆凡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龚建阳 南岸卫公罚〔2023〕128号 公共场所卫生 重庆凡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0/31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7 南岸区乐游酒店 尹亿杰 南岸卫公罚〔2023〕127号 公共场所卫生 南岸区乐游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0/31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8 南岸区洪迈足浴馆 唐灿 南岸卫公罚〔2023〕119号 公共场所卫生 南岸区洪迈足浴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0/27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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