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重庆小米熊儿童医院 | 苏建清 | 南岸卫医罚〔2023〕26号 | 医疗卫生 | 重庆小米熊儿童医院重庆小米熊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YL110A的规定,建议给予重庆小米熊儿童医院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5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一般程序 | 2023/08/28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重庆领渡翔英汇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 李云鹏 | 南岸卫公罚〔2023〕86号 | 公共场所卫生 | 重庆领渡翔英汇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6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一般程序 | 2023/08/2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重庆万寿康中医门诊部 | 李风英 | 南岸卫医罚〔2023〕25号 | 医疗卫生 | 重庆万寿康中医门诊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20000,没收违法所得:58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一般程序 | 2023/08/27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