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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3-0010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1
2023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8月7日-8月11日)
日期:2023-08-11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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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11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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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8月7日-11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钱继平
南岸卫医罚〔2023〕23号 医疗卫生 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08/10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重庆仁爱德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南岸珊瑚路中医综合诊所 陈洋 南岸卫医罚〔2023〕24号 医疗卫生 未经备案执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08/10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南岸区欣逸洗浴店 陶光平 南岸卫公罚〔2023〕83号 公共场所卫生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08/03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 重庆美诗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喻梅 南岸卫公罚〔2023〕78号 公共场所卫生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6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08/01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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