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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3-0007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9
2023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月4日-6月9日)
日期:2023-06-0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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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6-0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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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重庆市庭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黄云龙 南岸卫公罚〔2023〕34号 公共场所 未取得(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旅店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600.00元) 一般程序 2023-06-07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重庆枫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彭华丽 南岸卫公罚〔2023〕35号 公共场所 未取得(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旅店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600.00元) 一般程序 2023-06-07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南岸赵久炼诊所 赵久炼 南岸卫医罚〔2023〕10号 医疗机构 南岸赵久炼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1000.00元) 一般程序 2023-05-24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 重庆凯南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唐慰 南岸卫公罚〔2023〕32号 公共场所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徐雷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元罚款。 警告;罚款(600.00元) 一般程序 2023-06-06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 南岸区港丽酒店 杨贵书 南岸卫公罚〔2023〕31号 公共场所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陈兵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600.00元) 一般程序 2023-06-06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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