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重庆市庭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黄云龙 | 南岸卫公罚〔2023〕34号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旅店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6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6-07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重庆枫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彭华丽 | 南岸卫公罚〔2023〕35号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旅店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6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6-07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南岸赵久炼诊所 | 赵久炼 | 南岸卫医罚〔2023〕10号 | 医疗机构 | 南岸赵久炼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10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24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重庆凯南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唐慰 | 南岸卫公罚〔2023〕32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徐雷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6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6-06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南岸区港丽酒店 | 杨贵书 | 南岸卫公罚〔2023〕31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陈兵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6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6-06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