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南岸区伊曼洗浴城 | 甘小媛 | 南岸卫公罚〔2023〕28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甘小媛、廖登莲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2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29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雷静 | 雷静 | 南岸卫公罚〔2023〕29号 | 公共场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雷静、刘晓东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22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23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大图酒店管理(重庆)有限公司 | 涂常晋 | 南岸卫公罚〔2023〕22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严高玲、张修贵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杯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32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2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重庆渝佳杜氏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南岸南坪东路诊所 | 杜波 | 南岸卫传罚〔2023〕1号 | 传染病防治 | 未按照类别将口罩、棉签、压舌板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20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2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重庆哈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喻浩源 | 南岸卫公罚〔2023〕25号 | 公共场所 |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杯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消毒间环境不整洁,具体为放置有拖把和洗衣粉等物品。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0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6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6 | 重庆市南岸区泽田酒店 | 陈沛辉 | 南岸卫公罚〔2023〕27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李林霖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杯具、拖鞋和布草,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6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7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7 | 重庆市南岸区轻松酒店有限公司 | 安勇 | 南岸卫公罚〔2023〕26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程香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6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8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8 | 重庆栖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区第一分公司 | 徐晓燕 | 南岸卫公罚〔2023〕17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李亚、黄传英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清洗消毒程序不正确,具体为酒店内未见消毒间,未见消毒记录。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22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9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9 | 重庆美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张奎 | 南岸卫公罚〔2023〕21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周塍鑫等周塍鑫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6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9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0 |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区白鹤路分公司 | 江家奇 | 南岸卫公罚〔2023〕24号 | 公共场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刘巧、徐小红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22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5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 | 南岸区世田美发店 | 杨柳 | 南岸卫公罚〔2023〕18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钟阿金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6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5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2 | 重庆市南岸区桦桦网吧 | 吴国斌 | 南岸卫公罚〔2023〕19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张凤琼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6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1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3 | 南岸区奕巧酒店 | 邹奕 | 南岸卫公罚〔2023〕23号 | 公共场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邹粤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6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5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4 | 南岸区陈礼明中医综合诊所 | 陈礼明 | 南岸卫医罚〔2023〕8号 | 医疗机构 | 南岸区陈礼明中医综合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10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5 | 重庆静扬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六公里口腔诊所 | 邹静 | 南岸卫医罚〔2023〕7号 | 医疗机构 | 重庆静扬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六公里口腔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10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6 | 南岸区艺缘美容中心 | 张娟 | 南岸卫公罚〔2023〕16号 | 公共场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秦明会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16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1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7 | 邱天云 | 邱天云 | 南岸卫公罚〔2023〕20号 | 公共场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黄丹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6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1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8 | 南岸丁文诊所 | 丁文 | 南岸卫医罚〔2023〕6号 | 医疗机构 | 南岸丁文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1000.00元) | 一般程序 | 2023-05-10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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