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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服务指南>公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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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742898219N/2024-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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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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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5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日期:2024-11-2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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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2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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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服务对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服务机构和地点

辖区各医疗机构

【服务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服务项目和内容

(1)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手术及麻醉记录

(2)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3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医疗费用清单

4其他属于病历的法定资料。

【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携证明文件至就诊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部门办理(出院结算后7个工作日后)。

2. 受理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3. 病历复制、查阅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申请后,在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

4. 盖章确认

复印件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 缴费取件

按标准缴纳工本费后领取资料(费用由医疗机构公开公示)

【服务要求

1. 申请病历复制/查阅的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公安、司法等部门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法定文件

2. 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服务流程及相关规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复制、查阅病历

3.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公开张贴。

【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023-6298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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