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服务对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服务机构和地点】
辖区各医疗机构
【服务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服务项目和内容】
(1)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手术及麻醉记录;
(2)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3)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医疗费用清单;
(4)其他属于病历的法定资料。
【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携证明文件至就诊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部门办理(出院结算后7个工作日后)。
2. 受理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3. 病历复制、查阅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申请后,在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
4. 盖章确认
复印件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 缴费取件
按标准缴纳工本费后领取资料(费用由医疗机构公开公示)。
【服务要求】
1. 申请病历复制/查阅的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公安、司法等部门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法定文件。
2. 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服务流程及相关规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复制、查阅病历。
3.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公开张贴。
【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023-62988117。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