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经2023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2.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
第三条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裁量基本规则
第四条 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同类违法行为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综合衡量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当事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七条 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种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有法定事由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以下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和接近上限的罚款数额。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对每种违法行为可以分别认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罚款倍数,原则上应取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第三章 裁量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处罚依据、处罚程序、裁量基准、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取证时,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包括是否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证据。
案件调查终结时,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等,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提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查制度。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部分予以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退回办案机构或者办案人员补正:
(一)未说明理由的;
(二)未附相应证据材料,或者所附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
(三)建议的处罚种类或幅度适用不当的;
(四)其他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集体研究讨论,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用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增强说理性,在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听证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不执行本办法裁量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四章 裁量行为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机关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情况的监督。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投诉案件。
当事人认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主动、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及案卷定期评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当,导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构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对监督意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另行发文。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职权编码、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项目。职权编码一共5位,由2位专业代码和3位顺序号组成。专业代码YL表示医疗卫生专业、FY表示妇幼卫生专业、FS表示放射卫生专业、GC表示公共场所卫生专业、XX表示学校卫生专业、YS表示生活饮用水卫生专业、CR表示传染病防治专业、ZY表示职业卫生专业、XD表示消毒产品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业。裁量基准编码一共6位,由5位职权编码和1位顺序代码组成。顺序代码“M”表示不予处罚阶次,从A到F处罚力度由轻到重。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未在《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参照本办法的裁量原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2月2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2023年版)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3日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 裁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YL001 | YL001A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从轻 | 初次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YL001B | 初次发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7倍至9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YL001C | 一般 | 初次发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0倍至1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YL001D | 再次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7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YL001E | 再次发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1倍至1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YL001F | 从重 | 再次发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6倍至2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YL002 | YL002A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从轻 |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YL002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至1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YL002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至1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YL003 | YL003A |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YL003B | 一般 | 再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YL003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YL004 | YL004A |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YL004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YL004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YL005 | YL005A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YL005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YL005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YL006 | YL006A | 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YL006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 |||
YL006C | 从重 | 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 |||
YL007 | YL007A |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YL007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 |||
YL007C | 从重 |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 |||
YL008 | YL008A |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YL008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 |||
YL008C | 从重 |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 |||
YL009 | YL009A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从轻 | 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YL009B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医师执业证书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YL009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10 | YL010A | 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1-2人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YL010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超过2人次;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10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11 | YL011A | 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取得知情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 一般 | 未取得知情同意1-2人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YL011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知情同意超过2人次;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11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12 | YL012A | 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 一般 | 拒绝急救处置1人次 | 警告 |
YL012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绝急救处置超过1人次;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12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对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13 | YL013A | 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 一般 |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1人次 | 警告 |
YL013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超过1人次;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13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对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14 | YL014A |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师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 一般 |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师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 | 警告 |
YL014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14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15 | YL015A | 医师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1-2人次 | 警告 |
YL015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超过2人次;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15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16 | YL016A | 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一般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有扰乱医疗服务秩序等严重后果 | 警告 |
YL016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16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16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2.造成患者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17 | YL017A | 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 从轻 |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1-2人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017B | 一般 |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超过2人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017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17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18 | YL018A | 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 从轻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1-2份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018B | 一般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超过2份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018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18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19 | YL019A | 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 从轻 |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1-2份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019B | 一般 |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超过2份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019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19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20 | YL020A | 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从轻 |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1名患者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020B | 一般 |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2名以上患者病历等医学文书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020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20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故意骗取医保基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21 | YL021A | 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1-2次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021B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超过2次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021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后果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罚款 | |||
YL021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22 | YL022A | 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 从轻 |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2人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022B | 一般 |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超过2人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022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22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23 | YL023A | 医师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 从轻 | 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1-2人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023B | 一般 | 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超过2人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023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23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24 | YL024A | 医师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 从轻 | 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1-2人次且未对患者造成伤害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024B | 一般 | 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超过2人次且未对患者造成伤害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024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伤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24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死亡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25 | YL025A |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从轻 | 初次发现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025B | 一般 | 初次发现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025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25D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026 | YL026 | 医师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
YL027 | YL027A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从轻 | 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YL027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执业时间超过3个月至6个月; 2.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YL027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或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的,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YL028 | YL028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029 | YL029A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 从轻 | 诊断、治疗1-2人次的 | 1.对机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YL029B | 一般 | 诊断、治疗3-5人次的;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 1.对机构: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8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YL029C | 从重 | 诊断、治疗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致人死亡的 | 1.对机构:警告,并处超过8500元至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YL030 | YL030A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 从轻 | 拒绝1-2人次的 | 警告 |
YL030B | 一般 | 拒绝3-5人次的;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 警告,并可以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 |||
YL030C | 从重 | 拒绝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3个月至6个月的执业活动 | |||
YL031 | YL031A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 从轻 | 未评估或未处理1-2人次的 | 警告 |
YL031B | 一般 | 未评估或未处理3-5人次的;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 警告,并可以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31C | 从重 | 未评估或未处理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3个月至6个月的执业活动 | |||
YL032 | YL032A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 从轻 | 非法约束、隔离1-2人次的 |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
YL032B | 一般 | 非法约束、隔离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32C | 从重 | 非法约束、隔离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YL033 | YL033A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 从轻 | 强迫1-2人次的 |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
YL033B | 一般 | 强迫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33C | 从重 | 强迫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致人死亡的 |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YL034 | YL034A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 从轻 | 实施1-2人次的 |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
YL034B | 一般 | 实施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34C | 从重 | 实施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致人死亡的 |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YL035 | YL035A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 从轻 | 实施1-2人次的 |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
YL035B | 一般 | 实施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35C | 从重 | 实施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致人死亡的 |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YL036 | YL036A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 从轻 | 侵害1-2人次的 |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
YL036B | 一般 | 侵害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36C | 从重 | 侵害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致人死亡的 |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YL037 | YL037A | 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 从轻 | 诊断1-2人次的 |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
YL037B | 一般 | 诊断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37C | 从重 | 诊断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YL038 | YL038A |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从轻 | 诊断、治疗1-2人次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YL038B | 一般 | 诊断、治疗3-5人次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85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YL038C | 诊断、治疗6人次以上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8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YL038D | 从重 | 造成患者伤害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38E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致人死亡的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
YL039 | YL039A |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从轻 | 诊断1-2人次的 | 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YL039B | 一般 | 诊断3-5人次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85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YL039C | 诊断6人次以上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8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YL039D | 从重 | 造成患者伤害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39E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或致人死亡的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
YL040 | YL040A |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从轻 | 诊断1-2人次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YL040B | 一般 | 诊断3-5人次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85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YL040C | 诊断6人次以上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8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YL040D | 从重 | 造成患者伤害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40E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或致人死亡的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
YL041 | YL041A |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从轻 | 开具处方、诊疗1-2人次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YL041B | 一般 | 开具处方、诊疗3-5人次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85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YL041C | 开具处方、诊疗6人次以上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8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YL041D | 从重 | 造成患者伤害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41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致人死亡的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
YL042 | YL042A |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从轻 | 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YL042B | 一般 | 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042C | 从重 | 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时间超过1年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042D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YL043 | YL043A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或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YL043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 |||
YL043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YL043D |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YL044 | YL044A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从轻 | 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YL044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任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 |||
YL044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YL044D |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YL045 | YL045A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从轻 | 未给患者造成伤害或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 |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YL045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并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 |||
YL045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YL046 | YL046A |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违法开展诊疗活动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YL046B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YL046C | 从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046D | 造成患者死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YL047 | YL047A | 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除急救外,违法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YL047B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YL047C | 从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047D | 造成患者死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YL048 | YL048A | 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不完全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048B | 一般 | 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的 | 处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YL048C | 从重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虚假的 | 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 |||
YL049 | YL049A | 医疗机构未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发现未按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049B | 一般 | 再次发现未按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的 | 处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YL049C | 从重 | 悬挂牌匾、标识内容虚假的 | 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 |||
YL050 | YL050A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1人未佩戴标牌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050B | 一般 | 2人以上未佩戴标牌的 | 处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YL050C | 从重 | 标牌载明的执业信息虚假的 | 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 |||
YL051 | YL051A |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输液业务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YL051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YL051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伤害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051D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死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1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YL052 | YL052A |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发现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YL052B | 一般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YL052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053 | YL053A | 医疗机构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从轻 | 任用1名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YL053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任用2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 |||
YL053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任用超执业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YL053D | 任用超执业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YL054 | YL054A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医疗机构未妥善保存处方笺等医学文书; 2.医疗机构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擅自涂改病历;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YL054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YL054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055 | YL055A | 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发现或违法所得低于1万元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055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违法所得高于1万元的; 3.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YL055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056 | YL056A | 医务人员违反在执业活动中禁止行为规定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3.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 4.使用失效药品; 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6.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YL056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56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56D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其执业证书 | ||||
YL057 | YL057A | 医疗机构违反在执业活动中禁止行为规定的: 2.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 3.使用失效药品; 4.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5.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YL057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057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YL058 | YL058A | 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报告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向许可机关报告,第一次逾期不改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058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YL058C | 从重 | 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向许可机关报告,逾期不改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059 | YL059A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从轻 |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的 | 警告 |
YL059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5次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YL059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超过5次的 |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059D |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 ||||
YL060 | YL060A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从轻 | 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照规定登记处方的 | 警告 |
YL060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照规定登记的处方5份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YL060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照规定登记的处方超过5份的 |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060D |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 ||||
YL061 | YL061A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从轻 | 未按规定报告的 | 警告 |
YL061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报告5次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YL061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报告超过5次的 |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061D |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 ||||
YL062 | YL062A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从轻 | 未按规定备案的 | 警告 |
YL062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备案5次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YL062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备案超过5次的 |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062D |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 ||||
YL063 | YL063A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销毁的 | 警告 |
YL063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未销毁5批次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YL063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未销毁超过5批次的 |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063D |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 ||||
YL064 | YL064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吊销执业证书 |
YL065 | YL065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吊销执业证书 |
YL066 | YL066 |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吊销执业证书 |
YL067 | YL067A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一般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 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
YL067B | 从重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 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 |||
YL068 | YL068 |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YL069 | YL069 |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 | 情节严重的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
YL070 | YL070A | 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从轻 | 首次被盗、被抢、丢失,且未按规定报告的 | 警告 |
YL070B | 一般 | 被盗、被抢、丢失,且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警告,并处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YL070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071 | YL071 | 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 | 发现违法行为 | 该行为是由公安部门先行认定处理后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执行,不予裁量 |
YL072 | YL072A |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一般 | 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至9倍罚款;对医疗机构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后,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对医务人员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YL072B | 从重 | 买卖人体器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10倍罚款;对医疗机构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后,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对医务人员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
YL073 | YL073 |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裁量情形处理 |
YL074 | YL074 |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裁量情形处理 |
YL075 | YL075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发现违法行为 | 医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裁量情形处理 护士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裁量情形处理 |
YL076 | YL076A |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 从轻 | 摘取1人次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YL076B | 一般 | 摘取2人次 |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76C | 从重 | 摘取3人次及以上 | 吊销执业证书 | |||
YL077 | YL077A | 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 从轻 | 未履行1次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YL077B | 一般 | 未履行2次 |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77C | 从重 | 未履行3次及以上 | 吊销执业证书 | |||
YL078 | YL078A | 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 从轻 | 未履行1次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YL078B | 一般 | 未履行2次 |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78C | 从重 | 未履行3次及以上 | 吊销执业证书 | |||
YL079 | YL079A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 | 从轻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1次 | 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
YL079B | 一般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2次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79C | 从重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3-5次 |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79D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超过5次 | 吊销执业证书 | ||||
YL080 | YL080A |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从轻 | 发现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 警告 |
YL080B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80C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81 | YL081A |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从轻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警告 |
YL081B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81C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82 | YL082A | 医疗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从轻 | 允许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警告 |
YL082B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82C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83 | YL083A |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不予处罚 | 初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YL083B | 从轻 | 危害后果轻微 | 警告 | |||
YL083C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执业活动 | |||
YL083D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84 | YL084 |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085 | YL085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086 | YL086A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一般 |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 |
YL086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86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吊销其执业证书 | |||
YL087 | YL087A |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一般 | 未提出或者报告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 |
YL087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87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吊销其执业证书 | ||||
YL088 | YL088A | 护士泄露患者隐私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一般 | 泄露患者隐私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 |
YL088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88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吊销其执业证书 | ||||
YL089 | YL089A | 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一般 |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 警告 |
YL089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YL089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吊销其执业证书 | ||||
YL090 | YL090A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 |
YL090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下 | |||
YL090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停业整顿超过6个月至1年 | ||||
YL090D | 一级事故完全责任 | 警告,吊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 ||||
YL091 | YL091A | 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YL091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091C | 从重 | 一级事故完全责任 | 吊销其执业证书 | |||
YL092 | YL092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YL093 | YL093A |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YL093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
YL094 | YL094A |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的行为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从轻 |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的行为的 | 警告 |
YL094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94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YL095 | YL095A |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从轻 |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的 | 警告 |
YL095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95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YL096 | YL096A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行为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从轻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行为的 | 警告 |
YL096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96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YL097 | YL097A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从轻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的行为 | 警告 |
YL097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97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YL098 | YL098A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行为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从轻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行为的 | 警告 |
YL098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98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YL099 | YL099A |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从轻 |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 | 警告 |
YL099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099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YL100 | YL100A | 乡村医生发现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从轻 | 乡村医生发现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 | 警告 |
YL100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00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YL101 | YL101A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从轻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的 | 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YL101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患者伤害的 |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YL101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患者伤害的;或者导致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YL102 | YL102A | 乡村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从轻 | 乡村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 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YL102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患者伤害的 |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YL102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患者伤害的;或者导致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YL103 | YL103A | 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不予处罚 | 初次发现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YL103B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YL104 | YL104A | 对乡村医师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其药品、医疗机械,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YL104B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罚款 | |||
YL104C | 从重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 |||
YL105 | YL105A |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从轻 | 初次发现 |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YL105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 | |||
YL105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
YL106 | YL106A | 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从轻 | 初次发现 | 对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YL106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对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 | |||
YL106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
YL107 | YL107A |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107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YL107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YL108 | YL108A | 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108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08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09 | YL109A | 医疗机构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109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YL109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YL110 | YL110A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110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10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11 | YL111A | 医疗机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111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YL111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YL112 | YL112A |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112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YL112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YL113 | YL113A |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113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YL113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YL114 | YL114A |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114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YL114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YL115 | YL115A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他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115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YL115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16 | YL116A |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从轻 | 初次发现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且只有1份的 | 对医学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YL116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学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超过6个月至1年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
YL116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学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并责令该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
YL117 | YL117A |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一般 | 初次发现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且只有1份的 | 对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
YL117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超过6个月至1年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
YL118 | YL118A |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从轻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YL118B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罚款; | |||
YL118C | 从重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 |||
YL118D | 从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并处违法所得10倍至16倍罚款 | |||
YL118E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7倍至24倍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 |||
YL118F | 从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至30倍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 |||
YL119 | YL119A | 医疗卫生机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
YL119B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19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 | |||
YL120 | YL120A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
YL120B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20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 | |||
YL121 | YL121A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五)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
YL121B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21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 | |||
YL122 | YL122A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
YL122B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22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 | |||
YL123 | YL123A | 医疗卫生机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十)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
YL123B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23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 | |||
YL124 | YL124A | 医疗卫生机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
YL124B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24C | 从重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 |||
YL124D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 ||||
YL125 | YL125A | 医疗卫生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
YL125B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25C | 从重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 |||
YL125D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 ||||
YL126 | YL126A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三)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
YL126B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26C | 从重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 |||
YL126D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 ||||
YL127 | YL127A |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四)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
YL127B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27C | 从重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 |||
YL127D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 ||||
YL128 | YL128A | 医疗卫生机构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五)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
YL128B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28C | 从重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 |||
YL128D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 ||||
YL129 | YL129A |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
YL129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超过2倍至3倍罚款 | |||
YL130 | YL130A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
YL130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超过2倍至3倍罚款 | |||
YL131 | YL131A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
YL131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超过2倍至3倍罚款 | |||
YL132 | YL132A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一般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 |
YL132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32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133 | YL133A |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一般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 |
YL133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33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134 | YL134A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一般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 |
YL134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34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135 | YL135A | 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一般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 |
YL135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35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136 | YL136A | 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一般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 |
YL136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36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137 | YL137A | 医疗机构其他违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一般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 |
YL137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137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138 | YL138A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从轻 | 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 | 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YYL138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2名以上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 |||
YL138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YL138D |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YL139 | YL139A | 医疗机构使用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从轻 | 使用1名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 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YL139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2名以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 |||
YL139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YL139D |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YL140 | YL140A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从轻 |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1名医师 | 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YL140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2名以上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 |||
YL140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YL140D |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YL141 | YL141A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从轻 | 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 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YL141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2名以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 |||
YL141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YL141D |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YL142 | YL142A |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一般 | 有扰乱医疗服务秩序等严重后果 | 警告 |
YL142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42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142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2.造成患者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143 | YL143A | 医师被取消医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一般 | 有扰乱医疗服务秩序等严重后果 | 警告 |
YL143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43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143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2.造成患者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144 | YL144A | 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一般 | 有扰乱医疗服务秩序等严重后果 | 警告 |
YL144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44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144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2.造成患者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145 | YL145A | 医师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一般 | 有扰乱医疗服务秩序等严重后果 | 警告 |
YL145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45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145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2.造成患者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146 | YL146 |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47 | YL147 |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逾期不改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48 | YL148 |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逾期不改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49 | YL149 |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逾期不改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50 | YL150 | 医疗机构未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逾期不改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51 | YL151 | 医疗机构未执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逾期不改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52 | YL152 | 医疗机构未执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逾期不改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53 | YL153 | 医疗机构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逾期不改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54 | YL154 | 医疗机构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55 | YL155A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从轻 | 使用未取得或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1人 |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155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155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156 | YL156A | 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 从轻 | 未审核处方、医嘱5人次以内的 |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156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156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157 | YL157A | 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157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157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158 | YL158A | 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158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158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159 | YL159A | 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项: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159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159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160 | YL160A | 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一般 | 有扰乱医疗服务秩序等严重后果 | 警告 |
YL160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60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160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2.造成患者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161 | YL161A | 医师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一般 | 有扰乱医疗服务秩序等严重后果 | 警告 |
YL161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61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161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2.造成患者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162 | YL162A | 医师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一般 | 有扰乱医疗服务秩序等严重后果 | 警告 |
YL162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62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162D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2.造成患者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163 | YL163A | 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一般 | 有扰乱医疗服务秩序等严重后果 | 警告 |
YL163B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63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 ||||
YL163D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2.造成患者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164 | YL164A | 乡村医生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从轻 | 初次发现 | 警告 |
YL164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YL164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YL165 | YL165 |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66 | YL166 | 药师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67 | YL167 | 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68 | YL168A |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从轻 | 发现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 警告 |
YL168B | 逾期未改正,超过限期时间不足1个月的 | 处 3000元以下罚款 | ||||
YL168C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超过限期时间在1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 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YL168D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超过限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曾因同样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169 | YL169 |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自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30日内未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导致严重后果的:
情形。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70 | YL170 | 医师注册后调离、退休、退职或被辞退、开除以及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71 | YL171A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并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YL171B | 一般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YL171C | 从重 |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172 | YL172A | 邀请、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以警告,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 |
YL172B | 一般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超过1500元至3500元的罚款 | |||
YL172C | 从重 |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的 |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超过3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YL173 | YL173A | 为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提供行医场所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以警告,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 |
YL173B | 一般 | 违法所得3000元以内的 |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超过1500元至3500元的罚款 | |||
YL173C | 从重 |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的 |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超过3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YL174 | YL174 |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裁量情形处理 |
YL175 | YL175 |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76 | YL176 |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77 | YL177 |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裁量情形处理 |
YL178 | YL178 |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79 | YL179 |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80 | YL180 |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81 | YL181 | 提出会诊邀请的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本单位登记范围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82 | YL182 | 邀请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83 | YL183 | 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84 | YL184 | 邀请医疗机构、受邀医疗机构违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85 | YL185 | 会诊医疗机构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86 | YL186 | 会诊医疗机构向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87 | YL187 | 医疗机构未考察邀请机构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88 | YL188 | 医疗机构未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或重复向患者收取差旅费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89 | YL189 | 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未由医疗机构承担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90 | YL190 | 医疗机构未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91 | YL191 | 医疗机构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超出当地规定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92 | YL192 |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93 | YL193 | 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194 | YL194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95 | YL195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进行裁量 |
YL196 | YL196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97 | YL197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98 | YL198 | 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199 | YL199 | 医疗机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00 | YL200A |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00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00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01 | YL201A |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01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01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02 | YL202A |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02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02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03 | YL203A |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03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03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04 | YL204A |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04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04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05 | YL205A | 其他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05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05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06 | YL206A | 医疗机构未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从轻 | 未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 警告 |
YL206B | 一般 |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206C | 从重 |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07 | YL207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从轻 |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的 | 警告 |
YL207B | 一般 |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207C | 从重 |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08 | YL208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调查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从轻 |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调查的 | 警告 |
YL208B | 一般 |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208C | 从重 |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09 | YL209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评价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从轻 |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评价的 | 警告 |
YL209B | 一般 |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209C | 从重 |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10 | YL210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处理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从轻 |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处理的 | 警告 |
YL210B | 一般 |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210C | 从重 |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11 | YL211A | 医疗机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从轻 |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警告 |
YL211B | 一般 |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211C | 从重 |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12 | YL212A |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212B | 一般 |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处超过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12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13 | YL213A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213B | 一般 |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处超过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13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14 | YL214A | 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214B | 一般 |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处超过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14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15 | YL215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3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215B | 一般 |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处超过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15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16 | YL216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216B | 一般 |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处超过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16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17 | YL217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217B | 一般 |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处超过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17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18 | YL218A | 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218B | 一般 |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处超过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18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19 | YL219A | 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YL219B | 一般 |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处超过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19C | 从重 | 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20 | YL220 | 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221 | YL221 | 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222 | YL222 | 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
YL223 | YL223A |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 |
YL223B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223C | 从重 | 逾期不改的,且曾因同种原因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24 | YL224A |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YL224B | 一般 | 逾期不改,造成人员轻中度残疾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以超过3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YL224C | 从重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以超过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25 | YL225A | 投诉管理混乱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YL225B | 一般 | 逾期不改,造成人员轻中度残疾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以超过3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YL225C | 从重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以超过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26 | YL226A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YL226B | 一般 | 逾期不改,造成人员轻中度残疾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以超过3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YL226C | 从重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以超过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27 | YL227A |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YL227B | 一般 | 逾期不改,造成人员轻中度残疾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以超过3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YL227C | 从重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以超过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28 | YL228A |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YL228B | 逾期不改,造成治安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超过3000元至7000元罚款 | ||||
YL228C | 一般 | 逾期不改,造成刑事案件的 | 警告,并处以超过7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YL228D | 从重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以超过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29 | YL229A |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YL229B | 一般 | 逾期不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以超过3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YL229C | 从重 |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以超过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30 | YL230A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30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30C | 从重 | 逾期不改的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31 | YL231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 (二)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三)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四)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二)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三)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四)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通报批评、警告 |
YL232 | YL232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研究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二)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 (三)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七条: 项目研究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二)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三)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通报批评、警告 |
YL233 | YL233A |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233B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33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 |||
YL234 | YL234 | 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 | 发现违法行为 | 不裁量阶次,对实行审批管理的医疗机构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备案中医诊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YL235 | YL235A |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 从轻 | 发现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235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35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
YL236 | YL236A |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从轻 | 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36B | 从重 | 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时间超过1年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36C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
YL237 | YL237A | 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37B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超过1万元在5万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37C | 从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37D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
YL238 | YL238A |
中医诊所未将《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医疗卫生人员信息及其资质情况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中医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医疗卫生人员信息及其资质情况公示信息不完全,逾期不改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YL238B | 一般 | 中医诊所未将《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医疗卫生人员信息及其资质情况等公示于明显位置的,逾期不改的 | 处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YL238C | 从重 | 中医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医疗卫生人员信息及其资质情况等公示信息虚假的,逾期不改的 | 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 |||
YL239 | YL239A | 中医诊所未按照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
|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中医诊所初次发现未按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逾期不改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YL239B | 一般 | 中医诊所再次发现未按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逾期不改的 | 处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YL239C | 从重 | 中医诊所悬挂牌匾、标识内容虚假,逾期不改的 | 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 |||
YL240 | YL240A | 中医诊所医务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带载有本诊所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中医诊所1名医务人员未佩戴标牌,逾期不改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YL240B | 一般 | 中医诊所2名以上医务人员未佩戴标牌,逾期不改的 | 处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YL240C | 从重 | 中医诊所医务人员标牌载明的执业信息虚假,逾期不改的 | 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 |||
YL241 | YL241A | 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从轻 | 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241B | 一般 |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41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死亡的 | 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
YL242 | YL242A |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YL242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42C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
YL243 | YL243A | 指导老师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从轻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荐2人以内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YL243B | 一般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荐超过2人的 |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 | |||
YL243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YL244 | YL244A |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244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244C | 从重 | 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245 | YL245A | 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245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245C | 从重 | 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246 | YL246A |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246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246C | 从重 | 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247 | YL247A |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247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247C | 从重 | 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248 | YL248A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248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248C | 从重 | 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249 | YL249A | 非法采集血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 从轻 | 非法采集血液2人次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YL249B | 一般 | 非法采集血液2-5人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罚款 | |||
YL249C | 从重 | 非法采集血液超过5人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YL250 | YL250A |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从轻 |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2000毫升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YL250B | 一般 |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超过2000毫升至4000毫升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罚款 | |||
YL250C | 从重 |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超过4000毫升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YL251 | YL251A |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 一般 | 非法组织他人(成年人)出卖血液1人次,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YL251B | 从重 | 非法组织他人(成年人)出卖血液2人次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元不足2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YL252 | YL252A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 从轻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有1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
YL252B | 一般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有2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 | 警告,并处超过3000至7000元的罚款 | |||
YL252C | 从重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3项均不符合标准和要求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253 | YL253A | 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从轻 | 1-2人次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YL253B | 一般 | 3-5人次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 |||
YL253C | 从重 | 6人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YL254 | YL254A | 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从轻 | 1-2人次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YL254B | 一般 | 3-5人次 |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54C | 从重 | 6人次以上的 |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55 | YL255A | 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从轻 | 1-2人次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YL255B | 一般 | 3-5人次 |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55C | 从重 | 6人次以上的 |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56 | YL256A | 单采血浆站采集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从轻 | 1-2人次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YL256B | 一般 | 3-5人次 |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56C | 从重 | 6人次以上的 |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57 | YL257A | 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从轻 | 1-2人次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YL257B | 一般 | 3-5人次 |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57C | 从重 | 6人次以上的 |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58 | YL258A | 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从轻 | 1-2人次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YL258B | 一般 | 3-5人次 |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58C | 从重 | 6人次以上的 |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59 | YL259A |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从轻 | 1-2人次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YL259B | 一般 | 3-5人次 |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59C | 从重 | 6人次以上的 |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60 | YL260A |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从轻 | 1-2人次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YL260B | 一般 | 3-5人次 |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60C | 从重 | 6人次以上的 |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61 | YL261A |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从轻 | 1-2袋次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YL261B | 一般 | 3-5袋次的 |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61C | 从重 | 6袋次以上的 |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62 | YL262A | 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一般 | 未及时清除或未及时上报1次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YL262B | 从重 | 未及时清除或未及时上报2次以上的 |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63 | YL263A | 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从轻 | 倾倒1-2次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YL263B | 一般 | 倾倒3-5次 |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63C | 从重 | 倾倒6次以上 |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64 | YL264A | 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项: | 从轻 | 使用1-2次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YL264B | 一般 | 使用3-5次 |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64C | 从重 | 使用6次以上 |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65 | YL265A | 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 | 从轻 | 供应1-2次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YL265B | 一般 | 供应3- 5次 |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65C | 从重 | 供应6次以上 |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YL266 | YL266A |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从轻 | 供应1次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YL266B | 一般 | 供应2次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处超过15万元至25万元的罚款 | |||
YL266C | 从重 | 供应3次以上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处超过2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 |||
YL267 | YL267A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从轻 | 1-2项次 | 无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YL267B | 一般 | 3-5项次 | 无违法所得,处超过4000元至7000元罚款(每多一项加处2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YL267C | 从重 | 6项次以上 | 无违法所得,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YL268 | YL268A | 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 从轻 | 1-2项次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68B | 一般 | 3-5项次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68C | 从重 | 6项次及以上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69 | YL269A | 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 从轻 | 1-2人次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69B | 一般 | 3-5人次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YL269C | 从重 | 6人次及以上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70 | YL270A | 单采血浆站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 从轻 | 1-2人次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70B | 一般 | 3-5人次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70C | 从重 | 6人次及以上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71 | YL271A |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 从轻 | 1-2人次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71B | 一般 | 3-5人次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YL271C | 从重 | 6人次及以上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YL272 | YL272A |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 从轻 | 未制定或不落实工作制度1-8项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72B | 一般 | 未制定或不落实工作制度9-15项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72C | 从重 | 未制定或不落实工作制度16项及以上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73 | YL273A |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 从轻 | 1-2名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采供血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73B | 一般 | 3-5名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采供血的 | 警告,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73C | 从重 | 6名及以上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采供血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74 | YL274A | 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 从轻 | 1-2人次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74B | 一般 | 3-4人次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74C | 从重 | 5人次及以上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75 | YL275A |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 从轻 | 标本1-2人次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275B | 一般 | 标本3-4人次 | 警告,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75C | 从重 | 标本5人次及以上 |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276 | YL276A |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 从轻 | 出具1-2次 | 警告,并可处6000元以下罚款 |
YL276B | 一般 | 出具3-4次 | 警告,并处超过6000元至14000元的罚款 | |||
YL276C | 从重 | 出具5次及以上 | 警告,并处超过14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277 | YL277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裁量情形处理 |
YL278 | YL278 | 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裁量情形处理 |
YL279 | YL279 |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裁量情形处理 |
YL280 | YL280 |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裁量情形处理 |
YL281 | YL281 |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裁量情形处理 |
YL282 | YL282 | 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83 | YL283 | 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84 | YL284 | 血站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85 | YL285 | 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86 | YL286 | 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87 | YL287 | 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88 | YL288 | 血站采集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89 | YL289 | 血站超量、频繁采集献血者血液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90 | YL290 | 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91 | YL291 | 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92 | YL292 | 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93 | YL293 | 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94 | YL294 | 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95 | YL295 | 血站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96 | YL296 | 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97 | YL297 | 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98 | YL298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YL299 | YL299A | 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逾期不改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 |
YL299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299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300 | YL300A |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不改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 |
YL300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300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301 | YL301A |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逾期不改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 |
YL301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301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302 | YL302A |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逾期不改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 |
YL302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302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303 | YL303A |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逾期不改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 |
YL303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303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304 | YL304A |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逾期不改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 |
YL304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304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305 | YL305A |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逾期不改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 |
YL305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305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306 | YL306A | 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逾期不改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 |
YL306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306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307 | YL307A | 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从轻 | 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1-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YL307B | 一般 | 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3-4次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YL307C | 从重 | 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5次及以上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308 | YL308A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一般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1次的 | 警告 |
YL308B |
从重 | 医疗机构逾期未改且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2-3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YL308C | 医疗机构逾期未改且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4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YL309 | YL309A | 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 | 《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三十八条: | 从轻 | 初次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且献血量累计在200ml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309B | 一般 | 初次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且献血量累计在超过200ml至400ml的 | 处超过5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YL309C | 从重 | 曾因同种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或献血量累计超过400ml的 |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YL310 | YL310A | 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 | 《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初次出借无偿献血证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YL310B | 从重 | 曾因出借无偿献血证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YL310C | 一般 | 初次出租无偿献血证的 | 处超过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 |||
YL310D | 从重 | 曾因出租无偿献血证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YL311 | YL311A | 医疗机构未依法执行临床用血规定 | 《重庆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 |
YL311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YL311C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妇幼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 裁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FY001 | FY001A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实施非法婚前医学检查1人,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FY001B | 一般 | 实施非法婚前医学检查1人,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 |||
FY001C | 实施非法婚前医学检查2人及以上,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FY001D | 从重 | 实施非法婚前医学检查2人及以上,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FY002 | FY002A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实施非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1人,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FY002B | 一般 | 实施非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1人,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 |||
FY002C | 实施非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2人及以上,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FY002D | 从重 | 实施非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2人及以上,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FY003 | FY003A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实施非法手术1人,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FY003B | 一般 | 实施非法手术1人,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 |||
FY003C | 实施非法手术2人及以上,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FY003D | 从重 | 实施非法手术2人及以上,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FY004 | FY004A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医学技术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实施非法医学技术鉴定1人,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FY004B | 一般 | 实施非法医学技术鉴定1人,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 |||
FY004C | 实施非法医学技术鉴定2人及以上,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FY004D | 从重 | 实施非法医学技术鉴定2人及以上,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FY005 | FY005A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非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1人,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FY005B | 一般 | 非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1人,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 |||
FY005C | 非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2人及以上,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FY005D | 从重 | 非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2人及以上,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FY006 | FY006 | 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罚。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裁量标准处理 |
FY007 | FY007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标准处理 |
FY008 | FY008A |
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的单位从事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 一般 | 从事买卖配子、合子、胚胎1次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FY008B | 从重 | 从事买卖配子、合子、胚胎2次及以上,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FY009 | FY009A | 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的单位实施代孕技术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 一般 | 实施代孕技术1人次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FY009B | 从重 | 实施代孕技术2人次及以上,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FY010 | FY010A | 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的单位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 一般 |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1-2人次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FY010B | 从重 |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3人次及以上,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FY011 | FY011A | 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的单位擅自进行性别选择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 一般 | 擅自进行性别选择1人次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FY011B | 从重 | 擅自进行性别选择2人次及以上,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FY012 | FY012A | 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的单位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 从轻 |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1-2人次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FY012B | 一般 |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3人次及以上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FY012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FY013 | FY013A |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 从轻 |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一项指标不合格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FY013B | 一般 |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两项指标不合格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FY013C | 从重 |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三项及以上指标不合格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FY014 | FY014 | 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罚。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裁量标准处理 |
FY015 | FY015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注:2022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第四十六条,无实施细则)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裁量标准处理 |
FY016 | FY016A |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 从轻 |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1-2人次 | 警告,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FY016B | 一般 |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3人次及以上 | 警告,并处超过4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FY016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FY017 | FY017A |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 从轻 |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1-2人次 | 警告,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FY017B | 一般 |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3人次及以上 | 警告,并处超过4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FY017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FY018 | FY018A |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 从轻 |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1-2人次 | 警告,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FY018B | 一般 |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3人次及以上 | 警告,并处超过4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FY018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FY019 | FY019A | 供精者档案不健全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 从轻 | 供精者档案不健全1-2人次 | 警告,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FYO19B | 一般 | 供精者档案不健全3人次及以上 | 警告,并处超过4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FY019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FY020 | FY020A | 人类精子库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 从轻 | 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一项指标不合格的 | 警告,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FYO20B | 一般 | 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两项指标不合格的 | 警告,并处超过4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 |||
FY020C | 从重 | 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三项及以上指标不合格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FY021 | FY021A | 有其他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一般 |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FYO21B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FY022 | FY022 | 非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产前诊断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罚。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裁量标准处理 |
FY023 | FY023A | 医疗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从轻 | 实施非法产前诊断1人,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FY023B | 一般 | 实施非法产前诊断1人,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 |||
FY023C | 实施非法产前诊断2人及以上,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 ||||
FY023D | 从重 | 实施非法产前诊断2人及以上,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4倍至5倍的罚款 | |||
FY023E |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或死亡的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标准处理 | ||||
FY024 | FY024A | 医师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21年已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从轻 |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范围从事产前诊断1-2人次 |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
FY024B | 一般 |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范围从事产前诊断3人次及以上 |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超过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 | |||
FY024C | 从重 |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或死亡的 |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
FY025 | FY025 | 医疗机构未经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未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注:2022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第四十六条)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裁量标准处理 |
FY026 | FY026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FY027 | FY027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对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FY028 | FY028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三)对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FY029 | FY029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FY030 | FY030A |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从轻 |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拒不改正的 | 警告 |
FY030B | 一般 | 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完整用药档案均未建立,且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FY030C | 从重 |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FY031 | FY031A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从轻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1人次,未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
FY031B | 一般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2人次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超过2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超过4倍至6倍的罚款 | |||
FY031C | 从重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
FY032 | FY032A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从轻 |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1人次的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1次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
FY032B | 一般 |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人次及以上的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次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超过4倍至6倍的罚款 | |||
FY032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
FY033 | FY033A |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首次发现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 |
FY033B | 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FY033C | 一般 | 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逾期未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 罚款超过2万元到3万元 | |||
FY033D | 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逾期未改正,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传播流行等较重不良后果的 | 罚款超过3万元到5万元 | ||||
FY033E | 从重 | 因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造成幼儿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FY034 | FY034 | 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FY035 | FY035 | 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FY036 | FY036 | 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FY037 | FY037 |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FY038 | FY038 | 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FY039 | FY039 | 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FY040 | FY040 | 违反《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行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发现违法行为 |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FY041 | FY041A |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1次或1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FY041B | 一般 |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2次或2-5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FY041C | 从重 |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3次或6人及以上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 裁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FS001 | FS001A |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从轻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1个月以内的 | 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01B | 一般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警告,并处超过1000元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FS001C | 从重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3个月以上的 | 警告,并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FS001D | 情节严重的(如:发生放射事件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来判定) | 警告,处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 ||||
FS002 | FS002A | 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从轻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1个月以内的 | 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02B | 一般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警告,并处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FS002C | 从重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3个月以上的或再次被发现的 | 警告,并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 |||
FS002D | 情节严重的(如:发生放射事件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来判定) | 警告,处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 ||||
FS003 | FS003A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从轻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1个月以内的 | 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03B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警告,并处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FS003C | 从重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3个月以上的,或再次被发现的 | 警告,并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 |||
FS003D | 情节严重的(如:发生放射事件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来判定) | 警告,处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 ||||
FS004 | FS004A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从轻 | 使用1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放射治疗、核医学类别除外) | 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04B | 一般 | 使用2名或3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放射治疗、核医学类别除外) | 处超过2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 |||
FS004C | 从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使用4名以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放射治疗、核医学类别除外) 2.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治疗工作的 3.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核医学工作的 |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FS004D | 情节严重的(如:发生放射事件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来判定) | 警告,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 ||||
FS005 | FS005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从轻 |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的 | 警告 |
FS005B | 一般 | 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FS005C | 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 ||||
FS005D | 从重 | 核医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 处超过30万元至40万元的罚款 | |||
FS005E | 放射治疗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 处超过4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 ||||
FS005F | 发生放射事件、放射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FS006 | FS006A | 医疗机构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 从轻 |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的 | 警告 |
FS006B | 一般 | 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FS006C | 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 ||||
FS006D | 从重 | 核医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 处超过30万元至40万元的罚款 | |||
FS006E | 放射治疗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 处超过4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 ||||
FS006F | 发生放射事件、放射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FS007 | FS007A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从轻 |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的 | 警告 |
FS007B | 一般 | 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FS007C | 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 ||||
FS007D | 从重 | 核医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30万元至40万元的罚款 | |||
FS007E | 放射治疗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4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 ||||
FS007F | 发生放射事件、放射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FS008 | FS008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从轻 |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的 | 警告 |
FS008B | 一般 | 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FS008C | 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的 |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 ||||
FS008D | 从重 | 核医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正的 | 处超过30万元至40万元的罚款 | |||
FS008E | 放射治疗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的 | 处超过4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 ||||
FS008F | 发生放射事件、放射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FS009 | FS009A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从轻 |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的 | 警告 |
FS009B | 一般 | 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FS009C | 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的 |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 ||||
FS009D | 从重 | 核医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正的 | 处超过30万元至40万元的罚款 | |||
FS009E | 放射治疗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的 | 处超过4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 ||||
FS009F | 发生放射事件、放射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FS010 | FS010A |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从轻 | 医疗机构购置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使用的 | 警告 |
FS010B | 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一个月以内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FS010C | 一般 | 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10D | 从重 | 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超过3个月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罚款,每增加一个月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FS011 | FS011A | 医疗机构放射治疗场所未使用:1、多重安全联锁系统;2、剂量监测系统;3、影像监控;4、对讲装置;5、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 医疗机构核医学场所未使用:1、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2、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3、放射性废物存放场所。 医疗机构介入放射学与X射线影像诊断场所:1、未按照规定给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 或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医疗机构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从轻 | 违反1至2项的,或1-2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11B | 一般 | 违反3至4项的,或第二次发现违反1至2项的,或3-4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11C | 从重 | 违反5项以上的,或第二次发现违反3至4项,或第三次发现违反1至2项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FS011D | 5人以上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或未按照规定对婴幼儿、少年儿童及孕妇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罚款 | ||||
FS012 | FS012A | 医疗机构新安装、维修后、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未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从轻 | 医疗机构新安装、维修后、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除核医学、放射治疗相关放射诊疗设备外),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12B | 一般 | 医疗机构新安装、维修后、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除核医学、放射治疗相关放射诊疗设备外),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12C | 从重 | 医疗机构新安装、维修后、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除核医学、放射治疗相关放射诊疗设备外),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时间超过3个月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罚款,每增加一个月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FS012D | 医疗机构新安装、维修后、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核医学、放射治疗相关放射诊疗设备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 | 警告,并可处10000元的罚款 | ||||
FS013 | FS013A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从轻 | 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应进行状态检测的时间,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时间在一周以内的 | 警告 |
FS013B | 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应进行状态检测的时间,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时间超过一周至一个月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FS013C | 一般 | 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应进行状态检测的时间,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时间超过1个月至3个月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13D | 从重 | 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应进行状态检测的时间,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时间超过3个月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罚款,每增加一个月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FS014 | FS014A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从轻 | 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介入放射学类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14B | 一般 | 核医学类相关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14C | 从重 | 放射治疗类相关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FS015 | FS015A | 医疗机构未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从轻 | 距医疗机构应进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的时间,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时间一周以内的 | 警告 |
FS015B | 距医疗机构应进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的时间,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时间超过一周至一个月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FS015C | 一般 | 距医疗机构应进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的时间,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时间在超过一个月至三个月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15D | 从重 | 距医疗机构应进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的时间,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罚款,每增加一个月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FS016 | FS016A | 在放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包括医疗机构)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从轻 | 未给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配备的 | 处5万以上至12万元的罚款 |
FS016B | 一般 | 未给从事放射治疗的放射工作人员配备的 | 处超过12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 | |||
FS016C | 从重 | 未给从事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配备的 | 处超过22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 |||
FS016D | 情节严重的(如发生放射事件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FS017 | FS017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从轻 | 仅个人剂量计配戴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17B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人数5人以内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17C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人数超过5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FS018 | FS018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从轻 | 查出1-5人未建立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18B | 一般 | 查出6-10人未建立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18C | 从重 | 查出11人以上未建立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FS019 | FS019A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 从轻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1人健康严重损害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19B | 一般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2人健康严重损害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19C | 从重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3人以上健康严重损害的,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FS020 | FS020A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从轻 | 发生放射诊断和介入放射学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20B | 一般 | 发生核医学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20C | 从重 | 发生放射治疗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FS021 | FS021A | 医疗机构放射治疗场所未配备:1、多重安全联锁系统;2、剂量监测系统;3、影像监控;4、对讲装置;5、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放射治疗场所未配备或使用:6、配备放疗剂量仪;7、剂量扫描装置;8、个人剂量报警仪。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从轻 | 违反1至2项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21B | 一般 | 违反3至4项的,或第二次发现违反1至2项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21C | 从重 | 违反5项以上的,或第二次发现违反3至4项或者第三次发现违反1至2项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FS022 | FS022A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从轻 | 违反1项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22B | 一般 | 违反2项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22C | 从重 | 违反3项以上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FS023 | FS023A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从轻 | 检验或校准报告超过有效期,在一月之内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23B | 一般 | 检验或校准报告超过有效期,在超过一个月至两个月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23C | 从重 | 检验或校准报告超过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FS023D | 未开展检验或校准工作的,或2台以上检测仪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 | 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FS024 | FS024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从轻 | 首次发现的 | 警告 |
FS024B | 逾期不改正,1-5人未进行放射培训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FS024C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6-10人未进行放射培训的 | 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 |||
FS024D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11人以上未进行放射培训的 | 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FS025 | FS025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从轻 | 1-5人未职业健康检查的 | 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FS025B | 一般 | 6-10人未职业健康检查的 |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9万元的罚款 | |||
FS025C | 从重 | 11人以上未职业健康检查的 | 警告,并处超过9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FS026 | FS026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从轻 | 1-5人未建立的 | 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FS026B | 一般 | 6-10人未建立的 |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9万元的罚款 | |||
FS026C | 从重 | 11人以上未建立的 | 警告,并处超过9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FS027 | FS027A | 医疗机构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从轻 | 查出1-5人未告知的 | 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FS027B | 一般 | 查出6-10人未告知的 |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9万元的罚款 | |||
FS027C | 从重 | 查出11人以上未告知的 | 警告,并处超过9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FS028 | FS028A | 医疗机构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从轻 | 拒绝1-5名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 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FS028B | 一般 | 拒绝6-10名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9万元的罚款 | |||
FS028C | 从重 | 拒绝11名以上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 警告,并处超过9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FS029 | FS029A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进行的放射防护检测辐射水平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从轻 | 1个工作场所辐射水平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仍使用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29B | 一般 | 2个工作场所辐射水平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仍使用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29C | 从重 | 3个以上工作场所辐射水平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仍使用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FS030 | FS030A | 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场所:1、未按照规定配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2、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从轻 |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的 | 警告 |
FS030B | 逾期不改正,配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缺1件或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1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FS030C | 一般 | 逾期不改,配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缺2至5件或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2至5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处超过9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 |||
FS030D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的,配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6件或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6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 |||
FS030E | 情节严重的(如发生放射事件) | 处2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FS031 | FS031A | 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1-5人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 警告,并可处1万以下的罚款 |
FS031B | 一般 | 6-10人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至2万元的罚款, | |||
FS031C | 从重 | 11人以上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FS032 | FS032A | 医疗机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从轻 | 安排1-2人的 | 处5万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FS032B | 一般 | 安排3-4人的 | 处超过12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 | |||
FS032C | 从重 | 安排5人以上的 | 处超过22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 |||
FS032D | 情节严重的 | 处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FS033 | FS033A | 医疗机构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从轻 | 安排1-2人的 | 处5万以上至12万元的罚款 |
FS033B | 一般 | 安排3-4人的 | 处超过12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 | |||
FS033C | 从重 | 安排5人以上的,或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 | 处超过22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 |||
FS033D | 情节严重的 | 处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FS034 | FS034A | 医疗机构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怀孕的妇女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从轻 | 安排1-2人的 | 处5万以上至12万元的罚款 |
FS034B | 一般 | 安排3-4人的 | 处超过12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 | |||
FS034C | 从重 | 安排5人以上的,或超过6个月的 | 处超过22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 |||
FS034D | 情节严重的 | 处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FS035 | FS035A | 医疗机构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从轻 | 安排1-2人的 | 处5万以上至12万元的罚款 |
FS035B | 一般 | 安排3-4人的 | 处超过12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 | |||
FS035C | 从重 | 安排5人以上的,或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包括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超过6个月的 | 处超过22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 |||
FS035D | 情节严重的 | 处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FS036 | FS036A |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疗活动时未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从轻 |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断和介入放射学活动时违反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FS036B | 一般 | 医疗机构在进行核医学活动时违反的 |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 |||
FS036C | 从重 |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治疗活动时违反的 |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放射卫生案件中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但在本《放射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列明的,参照《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进行裁量。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 裁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GC001 | GC001A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从轻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内且未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 | 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GC001B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擅自营业3个月以内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 |||
GC001C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擅自营业3个月至6个月且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 | 警告,并处超过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 ||||
GC001D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警告,并处超过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GC002 | GC002A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从轻 | 1.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卫生检测类别不全,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卫生检测报告过期3个月以内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 |
GC002B | 1.未进行卫生检测,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卫生检测报告过期3个月以上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GC002C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2项以下公共场所卫生强制性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警告,并处超过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 |||
GC002D | 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3项至4项公共场所卫生强制性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警告,并处超过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 ||||
GC002E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5项以上卫生强制性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 警告,处超过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 |||
GC002F | 逾期不改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或经停业整顿后仍检测不合格的 | 警告,处超过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 | ||||
GC003 | GC003A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从轻 | 杯具、棉织品、洁具、鞋类、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其他用品用具中1类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保洁,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 |
GC003B | 杯具、棉织品、洁具、鞋类、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其他用品用具中2类以上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保洁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 | ||||
GC003C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部分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警告,并处超过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 |||
GC003D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全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警告,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 |||
GC003E | 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 警告,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 | ||||
GC004 | GC004A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GC004B | 一般 | 拒绝卫生监督的(如拒不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各种资料、拒绝卫生监督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等) | 警告,并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GC004C | 从重 | 情节严重(如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等) | 警告,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GC005 | GC005A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GC005B | 一般 | 拒绝卫生监督的(如拒不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各种资料、拒绝卫生监督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等) | 警告,并处以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GC005C | 从重 | 情节严重(如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等) | 警告,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GC006 | GC006A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GC006B | 一般 | 拒绝卫生监督的(如拒不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 | 警告,并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GC006C | 从重 | 情节严重(如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等) | 警告,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GC007 | GC007A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GC007B | 一般 | 拒绝卫生监督的(如拒不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各种资料、拒绝卫生监督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等) | 警告,并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GC007C | 从重 | 情节严重(如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等) | 警告,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GC008 | GC008A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GC008B | 一般 | 拒绝卫生监督的(如拒不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各种资料、拒绝卫生监督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等) | 警告,并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GC008C | 从重 | 情节严重(如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等) | 警告,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GC009 | GC009A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GC009B | 一般 | 拒绝卫生监督的(如拒不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各种资料、拒绝卫生监督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等) | 警告,并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GC009C | 从重 | 情节严重(如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等) | 警告,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GC010 | GC010A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GC010B | 一般 | 拒绝卫生监督的(如拒不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各种资料、拒绝卫生监督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等) | 警告,并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GC010C | 从重 | 情节严重(如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等) | 警告,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GC011 | GC011M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同时,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逾期未超过10天的。 | 不予处罚 |
GC011A | 从轻 | 3名以内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GC011B | 一般 | 4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警告,并处超过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 |||
GC011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3名以内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警告,并处超过五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 |||
GC011D | 逾期不改正,4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警告,并处超过八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
GC012 | GC012A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从轻 | 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但没有人员伤亡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GC012B | 一般 | 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并且人员受伤3人以下的 | 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GC012C | 从重 | 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并且人员受伤4人以上的 | 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 |||
GC012D | 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并且人员死亡的 | 处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 | ||||
GC013 | GC013A |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 | 一般 |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 | 处五十元罚款 |
GC013B | 从重 |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且拒不改正的 | 处两百元罚款 | |||
GC014 | GC014 | 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且逾期不改正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GC015 | GC015 | 吸烟区设置不符合要求,且逾期不改正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GC016 | GC016 |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并逾期不改正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 裁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XX001 | XX001 |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XX002 | XX002M | 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 | 不予处罚 |
XX002A |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后,回访检查发现拒不改正。 | 警告 | ||||
XX003 | XX003 | 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XX004 | XX004 |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发生伤害事故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XX005 | XX005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符合相关要求,造成学生健康受到损害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XX006 | XX006 | 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XX007 | XX007 | 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XX008 | XX008 | 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XX009 | XX009 | 托幼机构未按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XX010 | XX010 | 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XX011 | XX011 | 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XX012 | XX012 | 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XX013 | XX013 | 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 裁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YS001 | YS001A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安排1人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可处2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YS001B | 一般 | 安排2人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处超过300元至700元罚款 | |||
YS001C | 从重 | 安排3人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造成介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700元至1000元罚款 | |||
YS002 | YS002A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从轻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15日以内 | 可处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YS002B | 一般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16日至30日以内 | 处超过1500元至3500元罚款 | |||
YS002C | 从重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超过30日或造成介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3500元至5000元罚款 | |||
YS003 | YS003A | 供水单位纳入规划的新、改、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从轻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15日以内 | 可处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YS003B | 一般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16日至30日以内 | 处超过1500元至3500元罚款 | |||
YS003C | 从重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超过30日或造成介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3500元至5000元罚款 | |||
YS004 | YS004A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从轻 | 首次发现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可处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YS004B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超过1500元至3500元罚款 | |||
YS004C | 从重 | 造成介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3500元至5000元罚款 | |||
YS005 | YS005A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从轻 | 发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仅“饮用水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可处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YS005B | 一般 | 发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除“饮用水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外的其他1-2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处超过1500元至3500元罚款 | |||
YS005C | 从重 | 发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除“饮用水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外的其他3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处超过3500元至5000元罚款 | |||
YS006 | YS006A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从轻 |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 |
YS006B | 一般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传染病传播病例1-4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5000元至35000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许可证 | |||
YS006C | 从重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传染病传播病例5例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3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YS007 | YS007A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擅自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15日以内 |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至3000元罚款 |
YS007B | 一般 | 擅自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16日至30日以内 | 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超过3000元至7000元罚款 | |||
YS007C | 从重 | 擅自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超过30日或造成介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超过7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
YS008 | YS008A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从轻 |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 |
YS008B | 一般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传染病传播病例1-4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5000元至35000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许可证 | |||
YS008C | 从重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传染病传播病例5例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3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YS009 | YS009A |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 | 从轻 | 首次发现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YS009B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超过8000元至15000元罚款 | |||
YS009C | 从重 | 造成介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
YS0010 | YS010A |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排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 从轻 | 安排1人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YS010B | 一般 | 安排2人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 处超过8000元至15000元罚款 | |||
YS010C | 从重 | 安排3 人以上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或造成介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
YS0011
| YS011A |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从轻 | 发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仅“饮用水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可处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YS011B | 一般 | 发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除“饮用水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外的其他1-2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处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 |||
YS011C | 从重 | 发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除“饮用水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外的其他3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处超过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 裁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CR001 | CR001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01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02 | CR002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02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03 | CR003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03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04 | CR004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04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05 | CR005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05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06 | CR006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06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07 | CR007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07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08 | CR008A |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08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09 | CR009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09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10 | CR010A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10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11 | CR011A | 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11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12 | CR012A |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12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13 | CR013A |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13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
CR014 | CR014A | 采供血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CR014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
CR015 | CR015A | 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R015B | 从重 | 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
CR016 | CR016A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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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1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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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16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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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裁量情形处理 | |||
CR017 | CR017A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CR017B | 一般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病例1-4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5千元至3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CR017C | 从重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导致传染病传播病例5例及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3万5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原发证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R018 | CR018A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CR018B | 一般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病例1-4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5千元至3万5千元的罚款 | |||
CR018C | 从重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导致传染病传播病例5例及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5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原发证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R019 | CR019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一般 | 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CR019B | 从重 | 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20 | CR020A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 一般 | 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CR020B | 从重 | 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21 | CR021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且没有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CR021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22 | CR022A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5千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
CR022B | 一般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 |||
CR022C | 从重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CR023 | CR023A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5千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
CR023B | 一般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 |||
CR023C | 从重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CR024 | CR024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至十五个月执业活动 |
CR024B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超过十五个月至十八个月执业活动 | |||
CR024C | 从重 |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25 | CR025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CR025B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超过九个月,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CR025C | 从重 |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26 | CR026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涉及1种疫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人员健康损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R026B | 一般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或涉及2种疫苗,且没有造成人员健康损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CR026C | 从重 |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涉及3种以上疫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超过十五个月,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CR026D |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导致有关疾病的爆发流行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27 | CR027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涉及1种疫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人员健康损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R027B | 一般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或涉及2种疫苗,且没有造成人员健康损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CR027C | 从重 |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涉及3种以上疫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超过十五个月,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CR027D |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导致有关疾病的爆发流行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28 | CR028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涉及1种疫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人员健康损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R028B | 一般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或涉及2种疫苗,且没有造成人员健康损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CR028C | 从重 |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涉及3种以上疫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超过十五个月,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CR028D |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导致有关疾病的爆发流行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29 | CR029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没有导致确需追溯时无法追溯的,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R029B | 一般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导致确需追溯时无法追溯的,且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CR029C | 从重 |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30 | CR030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 |
CR030B | 一般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且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CR030C | 从重 |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31 | CR031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 |
CR031B | 一般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且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CR031C | 从重 |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32 | CR032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 |
CR032B | 一般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且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CR032C | 从重 |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33 | CR033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 |
CR033B | 一般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的,且没有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5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罚款 | |||
CR033C | 从重 |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且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超过20万元至35万元的罚款 | |||
CR033D |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超过35万至50万元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CR034 | CR034A | 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且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至35万元罚款 |
CR034B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违法所得在超过五万元,且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超过35万元至70万元罚款 | |||
CR034C | 从重 |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超过7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 |||
CR035 | CR035A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接种人数在1-19人,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内,且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至十六倍的罚款 |
CR035B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或接种人数累计在20-49人,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超过三千元不满五万元,且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至二十三倍的罚款 | |||
CR035C | 从重 | 接种人数累计在50人以上,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二十四倍以上至三十倍的罚款 | |||
CR036 | CR036A |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36B | 一般 | 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 | 警告,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 | |||
CR036C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
CR037 | CR037A |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100万元以上至370万元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至13万元的罚款,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CR037B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超过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超过370万元至1000万元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13万元至17万元的罚款,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
CR037C | 从重 | 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17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
CR038 | CR038A |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研究、开发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罚款 |
CR038B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生物安全风险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研究、开发活动,并处超过2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 | |||
CR039 | CR039 |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040 | CR040A | 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至35万元罚款 |
CR040B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超过35万元至70万元罚款 | |||
CR040C | 从重 | 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第二次及以后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受过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超过7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 |||
CR041 | CR041A | 个人擅自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至35万元罚款 |
CR041B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超过35万元至70万元罚款 | |||
CR041C | 从重 | 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第二次及以后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受过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超过7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 |||
CR042 | CR042A | 个人擅自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至35万元罚款 |
CR042B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超过35万元至70万元罚款 | |||
CR042C | 从重 | 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第二次及以后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受过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超过7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 |||
CR043 | CR043A |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至35万元罚款 |
CR043B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超过35万元至70万元罚款 | |||
CR043C | 从重 | 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第二次及以后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受过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超过7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 |||
CR044 | CR044A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 |
CR044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CR044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CR045 | CR045A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 |
CR045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CR045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CR046 | CR046A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 |
CR046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CR046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CR047 | CR047A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给予警告 |
CR047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CR047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款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CR048 | CR048A |
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给予警告 |
CR048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CR048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CR049 | CR049A |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给予警告 |
CR049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CR049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CR050 | CR050A | 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CR050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050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CR051 | CR051A |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CR051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051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CR052 | CR052A | 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CR052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052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CR053 | CR053A |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CR053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CR053C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
CR054 | CR054A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R054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CR054C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
CR055 | CR055A | 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R055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CR055C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
CR056 | CR056 | 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传染病传播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CR057 | CR057A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CR057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
CR058 | CR058A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58B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 |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
CR059 | CR059A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 |
CR059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CR059C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
CR060 | CR060A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60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CR061 | CR061A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61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CR062 | CR062A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62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CR063 | CR063A |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63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CR064 | CR064A | 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64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CR065 | CR065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066 | CR066 |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067 | CR067M |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同时,从实验室开展工作计算,未标示级别标志的时间不超过30天的。 | 不予处罚 |
CR067A | 一般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 | |||
CR067B | 从重 | 逾期不改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CR068 | CR068A |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 |
CR068B | 从重 | 逾期不改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CR069 | CR069A |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 |
CR069B | 从重 | 逾期不改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CR070 | CR070A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 |
CR070B | 从重 | 逾期不改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CR071 | CR071A |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 |
CR071B | 从重 | 逾期不改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CR072 | CR072A | 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 |
CR072B | 从重 | 逾期不改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CR073 | CR073A |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 |
CR073B | 从重 | 逾期不改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CR074 | CR074A |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 |
CR074B | 从重 | 逾期不改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CR075 | CR075M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同时,已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但未备案且时间不超过30天的 | 不予处罚 |
CR075A | 一般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警告 | |||
CR075B | 从重 | 逾期不改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CR076 | CR076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077 | CR077 | 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078 | CR078 |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 ——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CR079 | CR079 |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 ——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CR080 | CR080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CR081 | CR081 |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CR082 | CR082 |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CR083 | CR083A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83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CR084 | CR084A |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84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CR085 | CR085A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85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CR086 | CR086A | 拒绝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预防、控制措施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86B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CR087 | CR087 |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088 | CR088A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88B | 从重 |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CR089 | CR089A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89B | 从重 |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CR090 | CR090A | 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90B | 从重 |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CR091 | CR091A | 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91B | 从重 |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CR092 | CR092A | 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92B | 从重 |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CR093 | CR093A | 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93B | 从重 |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CR094 | CR094A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94B | 从重 |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CR095 | CR095A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95B | 从重 |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CR096 | CR096A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CR096B | 从重 |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且不构成犯罪的 | 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 |||
CR097 | CR097A | 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CR097B | 从重 |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且不构成犯罪的 | 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 |||
CR098 | CR098A |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098B | 从重 |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
CR099 | CR099A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不满4倍的罚款 |
CR099B | 从重 |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 | |||
CR100 | CR100A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
CR100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或者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CR100C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
CR101 | CR101 | 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02 | CR102 | 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03 | CR103 | 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04 | CR104 | 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05 | CR105 | 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06 | CR106 | 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07 | CR107 | 医疗机构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 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CR108 | CR108 |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0109 | CR0109 | 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0110 | CR0110 | 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0111 | CR0111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0112 | CR0112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0113 | CR0113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0114 | CR011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0115 | CR115A |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 |
CR115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CR115C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其执业证书 | |||
CR116 | CR116A |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可以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CR116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处超过200元至500元罚款 | |||
CR116C | 从重 | 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责令停业整改,并处超过200元至2000元罚款 | |||
CR117 | CR117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18 | CR118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19 | CR11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20 | CR12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21 | CR121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22 | CR122 |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23 | CR123 |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24 | CR124 | 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25 | CR125 |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26 | CR126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27 | CR127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
CR128 | CR128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
CR129 | CR129 | 医疗机构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
CR130 | CR130 | 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发现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
CR131 | CR131A |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131B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CR131C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的 | 处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CR132 | CR132 | 医师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
CR133 | CR133 |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
CR134 | CR134 | 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
CR135 | CR135 | 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
CR136 | CR136 |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
CR137 | CR137A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137B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 |||
CR138 | CR138A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138B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 |||
CR139 | CR139A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139B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 |||
CR140 | CR140A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140B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因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导致延误诊疗,及疫情报告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 |||
CR141 | CR141A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CR141B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 |||
CR142 | CR142A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42B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42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43 | CR143A | 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 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 病性微生物扩散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造成致病性微生物扩散,且未造成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43B | 一般 | 造成致病性微生物扩散,逾期不改的,且未造成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43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44 | CR144A | 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且未造成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44B | 一般 | 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逾期不改,且未造成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44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45 | CR145A |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45B | 一般 | 逾期不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45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46 | CR146A |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46B | 一般 | 逾期不改,且未造成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46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47 | CR147A |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 从轻 | 造成1例内感染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CR147B | 一般 | 造成2-4例感染的 | 处超过5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
CR147C | 从重 | 造成5例以上感染或感染后死亡的 |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CR148 | CR148A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48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48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49 | CR149A |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49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49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CR150 | CR150A |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50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50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51 | CR151A |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51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51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52 | CR152A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52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52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53 | CR153A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53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53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54 | CR154A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54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54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55 | CR155A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55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55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56 | CR156A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56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56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57 | CR157A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57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57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58 | CR158A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58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58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59 | CR159A |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59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59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60 | CR160A | 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60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60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61 | CR161A | 医疗卫生机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61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61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
CR162 | CR162A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CR162B | 一般 | 逾期不改,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CR162C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 裁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ZY001 | ZY001A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警告 |
ZY001B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一般类别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01C | 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的罚款 | ||||
ZY001D | 从重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除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ZY002 | ZY002A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从轻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警告 |
ZY002B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一般类别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02C | 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的罚款 | ||||
ZY002D | 从重 | 建设项目(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除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ZY003 | ZY003A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从轻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警告 |
ZY003B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一般类别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03C | 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的罚款 | ||||
ZY003D | 从重 | 建设项目(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除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ZY004 | ZY004A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警告 |
ZY004B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一般类别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04C | 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的罚款 | ||||
ZY004D | 从重 | 建设项目(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除外)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ZY005 | ZY005A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六十九条第(六)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 从轻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警告 |
ZY005B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一般类别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05C | 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的罚款 | ||||
ZY005D | 从重 | 建设项目(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除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ZY006 | ZY006M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不予处罚 | 第一次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违法行为,且无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ZY006A | 从轻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违法行为 | 警告 | |||
ZY006B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存档、上报和公布3项行为中有1项违反本规定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06C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存档、上报和公布3项行为中有2项违反本规定的 | 处超过3万元不满7万元的罚款 | ||||
ZY006D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存档、上报和公布均违反本规定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07 | ZY007M | 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不予处罚 | 第一次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同时无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ZY007A | 从轻 | 第一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警告 | |||
ZY007B | 一般 | 第一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1.未采取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任意1至2项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1至2项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07C | 第一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1.未采取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3至4项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3至5项的。 | 处超过3万元不满7万元的罚款 | ||||
ZY007D | 第一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或第二次及以后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1.未采取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5项以上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6项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08 | ZY008M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不予处罚 | 第一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违法行为,且无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ZY008A | 从轻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违法行为 | 警告 | |||
ZY008B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中有1项未按照规定公布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08C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中有2项未按照规定公布的 | 处超过3万元不满7万元的罚款 | ||||
ZY008D |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均未按照规定公布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09 | ZY009A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警告 |
ZY009B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09C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3万元不满7万元的罚款 | ||||
ZY009D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10 | ZY010A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从轻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警告 |
ZY010B | 一般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1种未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10C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2种未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处超过3万元不满7万元的罚款 | ||||
ZY010D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3种以上未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11 | ZY011A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警告 |
ZY011B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11C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 ||||
ZY011D | 1.《高毒物品目录》中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ZY012 | ZY012A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从轻 | 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警告 |
ZY012B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12C |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 ||||
ZY012D |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ZY013 | ZY013A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从轻 | 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警告 |
ZY013B | 一般 |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13C |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 ||||
ZY013D |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ZY014 | ZY014A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 从轻 | 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警告 |
ZY014B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14C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 ||||
ZY014D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ZY015 | ZY015A |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 警告 |
ZY015B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涉及劳动者3至5人的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15C |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 ||||
ZY015D |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ZY016 | ZY016A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从轻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警告 |
ZY016B | 一般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上违法情形,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16C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9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 ||||
ZY016D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1.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倍以上的; 3.《高毒物品目录》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 ||||
ZY016E | 从重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17 | ZY017A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从轻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警告 |
ZY017B | 一般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17C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 处超过9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 ||||
ZY017D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 ||||
ZY017E | 从重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18 | ZY018A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从轻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警告 |
ZY018B | 一般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18C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9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 ||||
ZY018D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 ||||
ZY018E | 从重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19 | ZY019A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警告 |
ZY019B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19C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9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 ||||
ZY019D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 ||||
ZY019E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20 | ZY020A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从轻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警告 |
ZY020B | 一般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20C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9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 ||||
ZY020D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 ||||
ZY020E | 从重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21 | ZY021A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警告 |
ZY021B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5例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21C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6至9例的 | 处超过9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 ||||
ZY021D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10例以上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 ||||
ZY021E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22 | ZY022A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从轻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警告 |
ZY022B | 一般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22C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9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 ||||
ZY022D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0以上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 ||||
ZY022E | 从重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23 | ZY023A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警告 |
ZY023B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未按照规定在5处以下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23C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未按照规定在6至9处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处超过9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 ||||
ZY023D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未按照规定在10处以上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 ||||
ZY023E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24 | ZY024A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九)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从轻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警告 |
ZY024B | 一般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不予配合、消极抵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24C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主动方式(吵闹、谩骂等)阻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处超过9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 ||||
ZY024D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暴力手段拒绝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或对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 ||||
ZY024E | 从重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25 | ZY025A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九)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从轻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警告 |
ZY025B | 一般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1份,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1份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25C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2份,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2份的 | 处超过9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 ||||
ZY025D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3份以上,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3份以上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 ||||
ZY025E | 从重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26 | ZY026A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十)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警告 |
ZY026B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26C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3至5人的 | 处超过9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 ||||
ZY026D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26E | ||||||
ZY027 | ZY027A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中文说明书或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缺少1种的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27B | 一般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中文说明书或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缺少2种的 | 警告,并处超过9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 |||
ZY027C | 从重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中文说明书或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缺少3种以上的 | 警告,并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 |||
ZY028 | ZY028A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从轻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1例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 | 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2至3例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 | 警告,并处超过3千元低于7千元的罚款 | ||||
ZY028B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4例以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 | 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28C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涉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3例以下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28D | 从重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涉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4例以上的 |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
ZY029 | ZY029A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29B | 一般 |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12万元不满22万元的罚款 | |||
ZY029C |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29D | 从重 |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情节严重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30 | ZY030A |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30B | 一般 |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12万元不满22万元的罚款 | |||
ZY030C |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30D | 从重 |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31 | ZY031A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31B | 一般 |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12万元不满22万元的罚款 | |||
ZY031C |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31D | 从重 | 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32 | ZY032A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32B | 一般 |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12万元不满22万元的罚款 | |||
ZY032C |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32D | 从重 |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情节严重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33 | ZY033A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从轻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33B | 一般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12万元不满22万元的罚款 | |||
ZY033C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33D | 从重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情节严重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34 | ZY034A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34B | 一般 |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12万元不满22万元的罚款 | |||
ZY034C |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34D | 从重 |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情节严重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35 | ZY035A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安排9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1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35B | 一般 | 用人单位安排10至19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2至3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处超过12万元不满22万元的罚款 | |||
ZY035C | 用人单位安排20名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4名以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35D | 从重 |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情节严重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36 | ZY036A |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36B | 一般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12万元不满22万元的罚款 | |||
ZY036C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36D | 从重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情节严重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37 | ZY037A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致使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且多人受到损害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至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37B | 一般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5名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或10至15 名劳动者确诊为职业病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超过22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37C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 6至10名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或16至20 名劳动者确诊为职业病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超过30万元不满38万元的罚款 | ||||
ZY037D | 从重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11名以上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或21名以上劳动者确诊为职业病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38 | ZY038A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从轻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 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38B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
ZY038C | 一般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ZY038D | 从重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五倍至十倍罚款 | |||
ZY039 | ZY039A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 从轻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39B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ZY039C | 一般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ZY039D | 从重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 |||
ZY040 | ZY040A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从轻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40B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ZY040C | 一般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ZY040D | 从重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 |||
ZY041 | ZY041A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从轻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41B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ZY041C | 一般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ZY041D | 从重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 |||
ZY042 | ZY042A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从轻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总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总价值超过五百元至三千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1万7千元以下的罚款 | |||||
ZY042B | ||||||
ZY042C | 一般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总价值超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超过1万7千元不满3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42D | 从重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总价值超过一万元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43 | ZY043A | 建设单位未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 从轻 | 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 警告 |
ZY043B | 一般 | 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的罚款 | |||
ZY043C | 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1万8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ZY044 | ZY044A | 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 从轻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 警告 |
ZY044B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的罚款 | |||
ZY044C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1万8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ZY045 | ZY045A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 从轻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 警告 |
ZY045B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的罚款 | |||
ZY045C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类别的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1万8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ZY046 | ZY046A | 建设单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 从轻 | 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 警告 |
ZY046B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5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的罚款 | |||
ZY046C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超过1万8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ZY047 | ZY047A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 从轻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 警告 |
ZY047B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的罚款 | |||
ZY047C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1万8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ZY048 | ZY048A |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罚款 |
ZY048B | 严重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8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ZY049 | ZY049A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 |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49B | 严重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8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ZY050 | ZY050A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50B | 严重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ZY051 | ZY051A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51B | 严重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ZY052 | ZY052A | 用人单位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用人单位,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 |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52B | 严重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用人单位,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ZY053 | ZY053A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 | 一般 |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ZY053B |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12万元不满22万元的罚款 | ||||
ZY053C |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53D | 从重 |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 处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ZY054 | ZY054A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 从轻 |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54B | 一般 |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54C |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10至14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54D | 严重 |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15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55 | ZY055A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 从轻 |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疑似职业病2例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55B | 一般 |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疑似职业病3至5例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55C |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疑似职业病6至9例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55D | 严重 |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疑似职业病10例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56 | ZY056A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从轻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56B | 一般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涉及劳动者3至5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56C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56D | 严重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57 | ZY057A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 从轻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 警告 |
ZY057B | 一般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57C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ZY057D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ZY058 | ZY058A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 从轻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 警告 |
ZY058B | 一般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58C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ZY058D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ZY059 | ZY059A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 从轻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 警告 |
ZY059B | 一般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59C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ZY059D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ZY060 | ZY060A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 从轻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 警告 |
ZY060B | 一般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60C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 |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ZY060D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ZY061 | ZY061A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 从轻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 警告 |
ZY061B | 一般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61C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 |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ZY061D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ZY062 | ZY062A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 警告 |
ZY062B | 一般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62C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ZY062D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ZY063 | ZY063A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63B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涉及劳动者3至5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63C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63D | 严重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64 | ZY064A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 从轻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64B | 一般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接诊劳动者2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64C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接诊劳动者3至5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64D | 严重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接诊劳动者6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65 | ZY065A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 从轻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65B | 一般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65C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3至5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65D | 从重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66 | ZY066A |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从轻 |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66B | 一般 |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66C |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3至5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66D | 从重 |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67 | ZY067A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 从轻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67B | 一般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已接诊劳动者2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67C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已接诊劳动者3至5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67D | 从重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已接诊劳动者6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68 | ZY068A | 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从轻 | 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68B | 一般 | 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已接诊劳动者2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68C | 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已接诊劳动者3至5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68D | 从重 | 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已接诊劳动者6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69 | ZY069A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涉及劳动者1至9人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4千元的罚款 |
ZY069B | 从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4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70 | ZY070A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涉及劳动者1至9人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4千元的罚款 |
ZY070B | 从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4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71 | ZY071A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劳动者1至9人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4千元的罚款 |
ZY071B | 从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4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72 | ZY072A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劳动者1至9人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4千元的罚款 |
ZY072B | 从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4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73 | ZY073A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 从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73B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73C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73D | 从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74 | ZY074A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 | 从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74B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74C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74D | 从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75 | ZY075A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 从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75B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75C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75D | 从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76 | ZY076A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 从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76B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76C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76D | 从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77 | ZY077A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 从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77B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77C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77D | 从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78 | ZY078A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 从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78B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78C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78D | 从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79 | ZY079A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不满7千元的罚款 |
ZY079B | 从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80 | ZY080A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不满7千元的罚款 |
ZY080B | 从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81 | ZY081A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不满7千元的罚款 |
ZY081B | 从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82 | ZY082A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 从轻 | 工作场所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82B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82C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涉及劳动者10至19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82D | 从重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83 | ZY083A |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 从轻 | 工作场所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83B | 一般 |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83C |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3至5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83D | 从重 |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84 | ZY084A |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 从轻 | 工作场所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84B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84C |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涉及劳动者3至5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84D | 从重 |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ZY085 | ZY085A |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 从轻 | 工作场所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
ZY085B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超过9千元至1万5千元的罚款 | |||
ZY085C |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3至5人的 | 警告,并处超过1万5千元不满2万1千元的罚款 | ||||
ZY085D | 从重 |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消毒产品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 裁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XD001 | XD001A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存在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的 | 处1500元的罚款 |
XD001B | 一般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2个及以上消毒产品存在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的 | 处超过1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XD001C | 从重 |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XD001D |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XD002 | XD002A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的 | 处1500元的罚款 |
XD002B | 一般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2个及以上消毒产品存在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的 | 处超过1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XD002C | 从重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XD002D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XD003 | XD003A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处1500元的罚款 |
XD003B | 一般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2个及以上消毒产品存在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处超过1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XD003C | 从重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XD003D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XD004 | XD004A |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 | 处1500元的罚款 |
XD004B | 一般 |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2种及以上的 | 处超过1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XD004C | 从重 |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XD004D |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XD005 | XD005A | 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生产经营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 | 处1500元的罚款 |
XD005B | 一般 | 生产经营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2种及以上的 | 处超过1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XD005C | 从重 | 生产经营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XD005D | 生产经营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XD006 | XD0060A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从轻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处1500元的罚款 |
XD006B | 一般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 处超过1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XD006C | 从重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XD006D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XD007 | XD007A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产品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 |
XD007B | 一般 | 货值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 |||
XD007C | 从重 | 货值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XD007D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根据货值金额处对应数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
XD008 | XD008A | 已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一般 | 已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吊销许可证 |
XD009 | XD009A | 生产的消毒产品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抗生素、激素、抗真菌药物等物质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XD009B | 一般 | 货值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XD009C | 从重 | 货值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XD009D | 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货值金额处对应数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
XD010 | XD010A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消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履行主动召回产品等义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一般 | 未履行主动召回产品等义务 | 责令召回产品,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
XD010B | 从重 | 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 | 责令召回产品,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吊销许可证 | |||
XD011 | XD011A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发现其销售的消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履行立即停止销售产品等义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从轻 | 继续销售该产品的收入不足5000元的 | 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XD011B | 一般 | 继续销售该产品的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超过1.5万元至3.5万万元的罚款 | |||
XD011C | 从重 | 继续销售该产品的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的 | 处超过3.5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
XD012 | XD012A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从轻 |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XD012B | 一般 | 导致传染病传播1-4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1.5万元至3.5万元的罚款;暂扣许可证 | |||
XD012C | 从重 | 导致传染病传播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3.5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XD013 | XD013A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用水或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XD013B | 一般 | 责令改正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警告行政处罚的 |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XD013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
XD013D |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XD014 | XD014A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XD014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警告行政处罚的 |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XD014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
XD014D |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XD015 | XD015A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从轻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XD015B | 一般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警告行政处罚的 |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XD015C | 从重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
XD015D |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XD016 | XD016A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般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XD016B | 从重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处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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