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
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旅发委,璧山区旅发中心、荣昌区旅游景区管委会,有关旅游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调动市内外旅游企业组织游客来渝旅游消费的积极性,积极打造重庆入境旅游升级版,助推重庆建成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切实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综合性战略支柱产业,我委对2016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版)
2.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申报实施细则
3.邮轮运行奖评分细则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1
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修订版)
为打造重庆旅游业发展升级版,加快推动全市入境旅游发展和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77号)和《重庆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8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境内外旅行社、市内邮轮企业。
二、奖项设置
奖项包括入境组客类奖励、旅游推广类奖励和国内旅游营销类奖励三大类。
三、奖励标准
(一)入境组客类奖励
包括4个具体奖项,主要与入境组接团队游客量挂钩,分别为:
1.组团人数奖
(1)对全年组织入境游客人数在300人(含)以上的境内外旅行社,按60元人民币/人进行人数奖励。
(2)所组接团队游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一是游览至少一个A级收费景区并在渝过夜;二是乘坐我市邮轮企业所属的五星级邮轮游览长江三峡的。
(3)此奖项人数起计基数每年上浮30%(四舍五入)。
2.人数增量奖
境内外旅行社在得到组团人数奖的基础上,可申报人数增量奖。对其年度组织入境来渝游客超出上年度人数的部分,按100元人民币/人进行奖励。
3.中新旅游产品销售奖
对于销售“重庆+新加坡”旅游联线产品(该旅游线路产品包含在重庆和新加坡过夜)的渝、新两地旅行社,根据实际销售产品对应的旅游人数超过100人(含)时,按30元人民币/人进行奖励。
4.入境包机奖
境内外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包机来渝,单团包机或该社组织的同批乘机游客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且游览至少一个A级收费景区并在渝过夜;或乘坐我市邮轮企业所属的五星级邮轮游览长江三峡,按5万元人民币/架次标准予以奖励(不接受联合申报)。
(二)旅游推广类奖励
1.温泉旅游奖
境内外旅行社在得到组团人数奖的基础上,其入境来渝团队行程中还包含有重庆收费温泉旅游产品的,按30元人民币/人进行奖励。
2.贫困村乡村旅游扶贫奖
境内外旅行社在得到组团人数奖的基础上,其入境来渝团队行程中还包含有重庆深度贫困乡镇和贫困村旅游的(依照重庆市扶贫办最新公布的全市贫困乡镇和贫困村名单为准),按30元人民币/人进行奖励。
3.对口支援昌都旅游专项奖
(1)重庆市内旅行社组织游客赴西藏昌都地区旅游的,按照年度实际组客人数进行排名并取前5位进行奖励,第1名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2—5名依次递减2万元人民币,第5名奖励2万元人民币。接受奖励的旅行社年度组织赴昌都地区的游客数量不应低于300人(含)。
(2)重庆市内旅行社组织游客赴西藏昌都地区旅游的,所组游客包机或乘机在昌都机场着陆(停留3天2晚以上),且单航次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每个航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接受联合申报)
4.境外重庆旅游形象店奖
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如在境外设立重庆旅游形象店的,每年给予境外重庆旅游形象店5万元人民币奖励。
5.境外广告推广奖
在境外主要客源地(由市文化旅游数据中心统计的上一年度我市入境旅游主要客源国排名前20位的国家或地区)公共媒介(包括报刊、电视台、旅游网站,公共区域广告位等)投放重庆旅游产品广告、自主开展或参与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境外旅游推广活动的,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奖励,同一旅行社投放广告(含联合体投放)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营销类奖励
1.邮轮运行奖
对全年运行达到30个往返航次以上的重庆籍长江邮轮,以总分100分综合评分(详见邮轮运行评分细则),按1000元人民币/1分的标准予以奖励,每艘邮轮最高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游包机奖
组织市外游客包机或乘机在渝东北或渝东南旅游支线机场着陆(停留3天2晚以上),且单航次达到100人以上的(含100人),每个航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接受联合申报)
3.国内旅游专列奖
组织市外游客乘坐列车(含高铁、动车)前往渝东北或渝东南旅游(停留3天2晚以上),且单列达到300人以上的(含300人),每个列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接受联合申报)
四、申请及审核
(一)除申报境外旅游形象店奖、境外广告推广奖、邮轮运行奖外,其它奖项均须按规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填报日常组接团资料;申报境外重庆旅游形象店奖、境外广告推广奖的,均按照事前申报和事后申报的流程提供相应申报资料。每年1月31日截止上一年度奖励申报资料的提交。境外组团社可出具委托授权书,委托我国境内的旅行社代为申报。
(二)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奖励资金兑付。评审及兑付的具体流程为:奖励工作实施单位汇总并初审—专业审计机构复核—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重庆市文化旅游委官方网站公示7天—奖励实施单位向受奖单位发出《兑现通知函》—受奖单位向奖励实施单位开具等额财务票据—奖励实施单位将奖励资金兑付至受奖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
(三)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招标确定年度奖励工作实施单位和审计单位,并在重庆市文化旅游委官方网站公布。
五、监督检查
(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年度奖励工作实施单位和审计单位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单位当年起连续3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如已拨付奖励经费的,收回已拨付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
2.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奖金来源
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在市文化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营销奖励经费给予奖励。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原重庆市旅游局于2016年6月印发的《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渝旅〔2016〕28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的具体执行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发的《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申报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2
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
申报实施细则
为指导旅游企业如实、准确申报重庆“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根据《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版)》,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境内外旅行社、市内邮轮企业。
二、奖励需提交申报材料
(一)入境组客类奖励
1.组团人数奖
(1)真实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导出并打印电子行程单、电子游客名单(加盖酒店或邮轮鲜章);
(2)《重庆市入境组客类奖励申报表》、《境外组团旅行社来渝游客月登记表》,资料按月份、团队分类装订;
(3)结算凭证(二选一):
①A级收费景区及酒店的结算票据复印件(混团结算需提供分解表);
②邮轮的结算票据复印件(混团结算需提供分解表);
(4)本奖励中同一团队不重复计算奖励;
(5)纸质材料每页加盖公司鲜章以及骑缝章。
2.人数增量奖、中新旅游产品销售奖
(1)真实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
(2)《重庆市入境组客类奖励申报表》;
(3)奖励中同一团队不重复计算奖励;
(4)无需重复提交其他纸质资料;
(5)人数增幅排名奖如出现相同增幅时,则按照旅行社组团人数奖的得奖人数进行细分排名,组团人数多的旅行社排名靠前;如组团人数奖人数也相同,则按照人数增量奖的增量人数进行细分排名,增量大的旅行社排名靠前。
3.入境包机奖
(1)真实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导出并打印电子行程单、电子游客名单(加盖酒店或邮轮鲜章);
(2)《重庆市入境组客类奖励申报表》;
(3)结算凭证(二选一):
①A级收费景区及酒店的结算票据复印件(混团结算需提供分解表);
②邮轮的结算票据复印件(混团结算需提供分解表);
(4)航空公司提供的电子打印机票、结算票据复印件;
(5)纸质材料每页加盖公司鲜章以及骑缝章。
(二)旅游推广类奖励
1.温泉旅游奖
(1)《重庆旅游推广类奖励申报表》;
(2)真实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
(3)游览我市温泉的结算票据复印件。
2.贫困乡镇乡村旅游奖
(1)《重庆旅游推广类奖励申报表》;
(2)真实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导出并打印电子行程单、电子游客名单。
3.对口支援昌都旅游专项奖
(1)真实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导出并打印电子行程单、电子游客名单(加盖住宿酒店鲜章);
(2)重庆旅游推广类奖励申报表;
(3)收费景区及酒店的结算票据复印件;
(4)航空公司提供的电打机票、结算票据复印件。
4.境外旅游形象店奖
(1)重庆旅游推广类奖励申报表;
(2)境外开设形象店所产生的各类经营手续;如形象店店面为租用,承租期合同不少于一年;
(3)重庆旅游形象店实景照片3张(室外照片1张、室内照片2张;提供所有照片必须有1—2名店员与形象店合影);
(4)常年用于宣传重庆旅游品牌形象或旅游产品,且面积不少于50㎡的展示墙(以实景照片形式提交审核材料)。
5.境外广告推广奖
(1)重庆旅游推广类奖励申报表;
(2)登载广告的报刊原件、电视台播放广告的录像(录像画面需录制完全,能清晰可见电视频道的LOGO及重庆旅游LOGO)、户外广告的现场照片(需持当日报纸与户外广告合影)、网站截图;
(3)与媒体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4)结算凭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见收款方的签章或签字);
(5)纸质材料每页加盖公司鲜章(照片背面盖章)。
(三)国内旅游营销类奖励
1.邮轮运行奖
(1)《重庆市国内旅游营销奖励申报表》;
(2)停靠长江沿线重庆A级收费景区证明(至少3个);
(3)往返航次运行证明;
(4)纸质材料每页加盖公司鲜章(照片盖背面)。
(5)邮轮运行奖按照评分制计算最终受奖金额。
2.国内旅游包机奖
(1)真实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导出并打印电子行程单、电子游客名单(加盖酒店鲜章);
(2)《重庆市国内旅游营销奖励申报表》;
(3)航空公司提供的电打机票、结算票据复印件;
(4)渝东北或渝东南地区酒店结算票据复印件。
(5)纸质材料每页加盖公司鲜章。
3.国内旅游专列奖
(1)真实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导出并打印电子行程单、电子游客名单(加盖酒店鲜章);
(2)重庆市国内旅游营销奖励申报表;
(3)与铁路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以及结算票据复印件;
(4)渝东北或渝东南地区酒店结算票据复印件。
(5)纸质材料每页加盖公司鲜章。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奖励申报均由企业主体完成申报。
(二)每年1月31日截止上一年度奖励申报资料的提交。申办单位以邮寄方式报送奖励实施单位(按邮寄到达时间为准),超过申报时限则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励实施单位将根据最终审核认定结果,向旅游企业或受委托方发出兑现奖励经费的通知函,各旅游企业或受委托方根据获奖金额向奖励实施单位开具等额财务票据,奖励实施单位在收到财务票据后将对应奖励款项转账至签约组团社或受委托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重庆市入境组客类奖励申报表
日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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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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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信息 |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
申报方式 |
【】直接申报【 】委托申报 | ||||
申报项目 |
【】组团人数奖【】人数增量奖 【】中新旅游产品销售奖【】入境包机奖 | ||||
奖励金额 (万元) |
(申报单位的不填写此栏,此栏由审计审核后填写。) |
奖励人数 总量 (万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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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承诺 |
我单位郑重承诺上述填报信息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法人:
委托单位地址:
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邮编:
受托单位:
受托单位法人:
受托单位地址:
受托单位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单位委托上列受托单位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期间,作为委托单位的代理单位申报重庆市入境营销奖励,其代理权限为 代理。
收款单位:
收款账号:
收款单位开户行:
委托单位:(外方旅行社签字盖章) 受托单位:(中方旅行社签字盖章)
授权时间: 受托时间:
重庆市旅游推广类奖励申报表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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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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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信息 |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
申报项目 |
【 】温泉旅游奖 【 】贫困乡镇乡村旅游奖 【 】对口支援昌都旅游专项奖 【 】境外旅游形象店奖 【 】境外广告推广奖 | |||
奖励金额 (万元) |
(申报单位的不填写此栏,此栏由审计审核后填写。) | |||
境外广告推广方案 |
(此处仅作为申报“境外广告推广奖”时填写) | |||
境外广告推广方案 |
(此处仅作为申报“境外广告推广奖”时填写) | |||
我单位郑重承诺上述填报信息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分管处室签章: |
重庆市国内旅游营销奖励申报表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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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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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信息 |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
申报项目 |
【】邮轮运行奖【】国内旅游包机奖 【】国内旅游专列奖 | ||
奖励金额 (万元) |
(申报单位的不填写此栏,此栏由审计审核后填写。) | ||
申报承诺 |
我单位郑重承诺上述填报信息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
附件3
邮轮运行奖评分细则
1.长江游轮奖实行评分制,总分为100分,按照每1分1000元的标准,根据得分多少计算奖励金额;每艘签约游轮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每艘签约游轮每年运行不低于30个单程航次,否则不予奖励。
2.签约游轮组织游客游览长江沿线重庆A级收费景区分(80分):单程航次停靠长江沿线3个以上(含)重庆A级收费景区,得80分;少游览1个扣10分。
3.签约游轮旅游服务质量分(10分):全年无有效投诉的得6分,每发生1次,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整改的扣1分,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扣3分,6分扣完为止;被国家或市级旅游执法部门抽查或暗访后合格的得4分,被通报批评的扣4分。
4.签约游轮旅游安全分(10分):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或突发群体性事件得10分;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每发生1次扣2分,10分扣完为止;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致人死亡或突发群体性责任事件的,取消该游轮本年度奖励申报资格。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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