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6〕F-000012-1号
当事人:重庆名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99******
法定代表人:方*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
你单位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6年7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接到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的督办函,要求核查重庆名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投诉问题中的违法线索并依法依规处置,据此,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立即启动对相关投诉问题的复查。经复查发现,市民李**(电话1**)于2026年5月4日反映通过重庆名仕国际旅行社预定了旅行团,宣传的是“纯玩团,没有任何购物”,在实际旅行后让自己签署的合同包含“必须消费”项目,认为旅行社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要求处理。经执法人员核实,游客实际上是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重庆泊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遂将违法线索移交至属地部门。2026年7月1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函称,在旅行合同签订前,游客将旅游定金交付至重庆名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该旅行社委托湖南元庆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旅行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活动,建议对该社进行查处。2026年7月16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立案调查,指定柏舟主办、唐成勇协办本案。
2026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柏舟、唐成勇对当事人出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携带材料配合调查。
2026年7月21日,经进一步调查,询问旅行业务经理江**,查明该旅行社与湖南元庆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安排由湖南元庆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微信视频号上对“山城有约 精品4日游”,该旅游行程中包含1处购物行程,但在宣传中称是“纯玩、无购物”,与实际行程不符。游客看到宣传信息后向当事人交付了50元定金,后因该旅行团已经拼团满员,湖南元庆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游客转交给重庆泊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去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包含购物行程。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重庆市旅游投诉中心工作提示1份,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材料1份,证明该案的案件来源为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督办,投诉举报内容含旅行社虚假宣传;
2.文号为(渝南岸)文综调通字〔2026〕F-000012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配合调查的事实;
3.重庆名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旅行社业务经理接受调查并确认违法事实以及积极整改的事实;
4.重庆名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市场主体,经文化和旅游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资旅行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调整,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5.证据复制(提取)单6份,包括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业务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定金收据、旅行社与地接社合同、山城有约精品4日游宣传材料等材料,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职务、权限,以及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且其负责人为业务经理江**,违法所得为50元。
6.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录音材料1份,包含电子录音材料,录音内容文字打印件,证明举报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内容与旅行社宣传的内容不符。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核算,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0元,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规定,适用一般处罚。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并处罚款贰万伍仟(25000)元。
2026年7月2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6〕第F-000012-1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6年7月28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50)元;
2.并处罚款贰万伍仟(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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