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6〕F-000006-1号
当事人: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区第三分社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12******
负责人:冯*
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
你单位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6年5月22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接到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的督办函,要求核查编号为02002602264472的“民呼我为”办件情况,据此,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立即启动对该办件的复查。
2026年5月29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立案调查,指定柏舟主办、曾兰兰协办本案。2026年6月30日,执法人员柏舟、曾兰兰对当事人出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携带材料配合调查。经查,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区第三分社导游人员邓*涉嫌导游活动期间,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由。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旅行社负责人冯*,查明该旅行社于2026年2月16日与投诉人韩**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线路名为2月遇见重庆4天3晚,出团日期为2026年2月17日,旅行社委派邓*为此次活动的导游,在旅游合同结束之后,游客感觉旅游体验不佳,向12345热线投诉旅行社此次活动成团人数过多、强制购买保险、导游在旅行车上推销商品等问题。经核实,该旅行合同中明确人数最低20人,未约定最高成团人数。旅行社赠送了旅行社责任险,在签订合同时,韩**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后又反悔,旅行社及时全额退还了保险费用。2026年2月20日,旅行团在前往磁器口的途中,导游邓*向游客推销了重庆特产麻花、火锅底料等产品,销售金额为115元,旅行社称对此不知情。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重庆市旅游投诉中心工作提示1份,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材料1份,证明该案的案件来源为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督办,督办内容含旅行社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
2.文号为(渝南岸)文综调通字〔2026〕F-0000006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配合调查的事实;
3.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区第三分社负责人冯*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旅行社负责人接受调查并确认违法事实以及积极整改的事实;
4.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岸区第三分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市场主体,经文化和旅游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资旅行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调整,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5.证据复制(提取)单8份,包括旅行社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导游身份证复印件、导游证照片、授权委托书、委派导游计划、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收款截图、旅游合同等材料,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职务、权限,以及旅行社导游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且其导游人员为邓*,违法所得为115元。
6.整改报告书1份,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系统内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改正的情形。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核算,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15元,危害后果轻微。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规定,结合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属于较轻的裁量阶次。应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2026年7月2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6〕第F-000006-1号),告知你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6年7月9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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