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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2026-06-10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802G/2026-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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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8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6〕F-000003号
日期:2026-06-1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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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6-1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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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6F-000003

当事人:重庆市南岸区百年世纪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

投资人:喻某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城南家园4组团3

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6518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接到群众柳成瑜通过重庆市政府网公众号和12345“民呼我为系统发来的举报,称其儿子前一天在百年世纪网吧通宵上网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柏舟、唐成勇立即跟举报人取得联系,邀请其一起到当事人处查看监控视频。经查,举报人的儿子贾某阳与另外一名未成年人于监控显示时间“235736进入网吧,两人没有到前台刷卡,直接到电脑前坐下开始玩游戏,查阅i-keeper系统发现,两人于5181040分左右先后下机,相关设备上网实名信息分别为王某森和张某。两人分别为重庆市南岸区百年世纪网吧的网管和收银员。随后,执法人员要求王某森到现场接受了口头询问,并向当事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随后,执法人员会同前来现场支援的公安民警将举报人、网吧投资人带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天文派出所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取了未成年人贾某阳的户口页信息。

2026519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立案调查,指定柏舟主办、唐成勇协办本案。

2026519日,重庆市南岸区百年世纪网吧网管王某森、收银员张某先后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经查,2026518日晚,王某森、张某抱着侥幸心理,为未成年人贾某阳、战某为分别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刷卡开机,供两名未成年人上网玩游戏,收费系统共计费各32.5元,合计65元,随后,战某为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王某森转款66元,以上费用被王某森和张某平分。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文书编号为(渝南岸)文综举字〔2026F-000003号的《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为举报;
  2.    文书编号为(渝南岸)文综检(勘)字〔2026C-00000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南岸区百年世纪网吧进行执法检查,调取网吧监控记录、未成年人上网记录的事实;
  3.    群众柳成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柳某瑜举报重庆市南岸区百年世纪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且主动容留其上网的事实;
  4.    重庆市南岸区百年世纪网吧投资人喻良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网管王某森的警快办截图信息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收银员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某森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微信转账凭证1份;战某为向王某森的微信支付凭证1份、王某森个人微信信息截图2份、战某为微信信息截图1份;以上证据组互为印证,证明重庆市南岸区百年世纪网吧网管王某森、收银员张某抱着侥幸心理,为未成年人贾某阳、战某为分别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刷卡开机,供两名未成年人上网玩游戏并收取未成年人战某为66元后平分的事实;
  5.    重庆市南岸区百年世纪网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市场主体、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调整。

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经营者应当依法不允许不适宜进入的未成年人进入,但是,当事人的网管、收银员仍抱着侥幸心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且主动为其使用本人的身份证刷卡开机供其上网娱乐,已严重侵犯相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核算,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5元,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主动提供上网服务的行为,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适用一般处罚。考虑本案的社会影响、情节等因素,本机关拟按罚款数额的60%予以处罚。

20266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6〕第F-000003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66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65元;
  3.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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