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6〕F-000005-1号
当事人: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高**)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
法定代表人:高**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
你单位违反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6年5月8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接到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系统收集反馈的信息,市民(匿名,电话18808******)反映通过重庆品质旅行社报名旅行团,承诺的食宿标准是四钻标准,实际住宿很差很偏僻,要求处理。
2026年5月9日,计调谢**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经查,2026年4月28日,举报人通过微信咨询当事人旅行信息,前端宣传人员介绍旅行住宿酒店为携程四钻或四星级酒店,如金科圣嘉、银河大酒店等,但在参团签订的合同中,实际上住宿的酒店为南坪城市便捷、庭悦酒店、阳光大酒店等较为便宜的携程三钻酒店,该行程由计调谢**安排制定,当事人通过微信共收取了举报人的旅行费用1900元。2026年5月13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定柏舟主办、唐成勇协办本案。
2026年5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1份,证明该案的案件来源为群众通过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举报,举报内容含旅行社虚假宣传;
文号为(渝南岸)文综检(勘)字〔2026〕C-000000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提取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的事实;
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谢**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并确认违法事实以及积极整改的事实;
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市场主体,经文化和旅游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资旅行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调整,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证据复制(提取)单5份,包括前端公司揽客时的聊天记录、旅游者向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缴付旅行款项的截图,证明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招揽旅游者时违反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1900元;
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证明南坪城市便捷、庭悦酒店、阳光大酒店、蓝航艾吉、山景城酒店为携程三钻酒店,金科圣嘉、银河大酒店为携程四钻酒店。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核算,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900元,其违反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适用一般处罚。
2026年5月25日,本委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6〕第F-000005-1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6年6月1日,你单位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违反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1900)元;
2.并处罚款贰万伍仟(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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