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5〕F-000012号
当事人:廖*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5102191982********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接到重庆时代峰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罗女士致电称楼下游摊未经其公司许可,发行其旗下艺人的摄影作品,要求予以查处。
2025年12月1日14时30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柏舟(22000821026)、唐成勇(22000821027)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长江国际的游摊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游摊的经营者为廖*,其未经权利人重庆时代峰峻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其旗下艺人的摄影作品100余份,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其将相关未经授权的摄影作品交由权利人处置,并对其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
2025年12月1日15时50分,本次执法检查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录像。
2025年12月1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定唐成勇主办、柏舟协办本案。
2025年12月2日,廖*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了侵权的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廖*警快办照片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廖*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确认违法事实的事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5〕第F-000012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12月1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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