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进入播报模式
    进入播报模式
   
         
         
        
       退出播报模式
        退出播报模式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5〕F-000010-4号
当事人:袁**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 430822199311******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
你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7月28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来的《关于移交旅游案件线索的函》,函称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渝印象老板陈**开展调查,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说在巴渝印象购物店门口给了导游袁**100元红包作为回扣。
2025年8月12日,导游袁**和重庆遐客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冯*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经查,袁**,男,身份证号码为430822199311******,电话号码为1877451****,办理了导游证,证号为CMG*****,工作单位张家界逮得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25年7月4日,其受重庆遐客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带团袁**等一行人参加四天三晚的重庆游。其间,在整团购物行程结束后,购物店老板陈**在购物店“巴渝印象”外向其表示本团的销售还不错,给其1个信封,内装有人民币100元。对此,重庆遐客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冯*表示不知情。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因导游袁**在执业过程中收受购物场所经营者陈**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其受重庆遐客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派,应当对旅行社予以处罚,经查实,导游袁**在本次行程中获取的回扣为100元,违法情节较轻,适用从轻处罚。
2025年8月13日,经本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适用正确,案件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处罚程度相当。
2025年8月14日,本委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5〕第F-000010-4号),告知你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9月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进行听证。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改正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2500元;
3.暂扣导游证7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9月4日
第 1 页 共 3 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