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进入播报模式
    进入播报模式
   
         
         
        
       退出播报模式
        退出播报模式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5〕F-000010-2号
当事人:重庆遐客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5112MA51******
法定代表人:徐*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
你单位委派的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7月22日,因游客林*网络发布视频投诉在渝参加旅游团被带至购物店被骗一事,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组团社重庆遐客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提取了本次行程的出团计划书。
同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唐家族致电游客袁**了解带团导游情况,其向执法人员证实导游叫袁**,同时反映情况说,导游在车上有向游客兜售商品的情况。
2025年7月23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本案立案调查,指定柏舟主办、唐家族协办本案。
2025年7月28日,袁**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经查,袁**,男,身份证号码为430822199311******,电话号码为1877451****,办理了导游证,证号为CMG1****,工作单位张家界逮得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25年7月4日,其受重庆遐客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带团袁**等一行人参加四天三晚的重庆游,其间,其在车上向游客袁**兜售维生素C片一瓶,袁**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其个人账户转账200元人民币,本次车销行为,至执法人员电话回访游客后反馈至委派其的旅行社才被旅行社知悉。袁**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5年8月14日,本委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5〕第F-000010-2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9月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9月4日
第 1 页 共 3 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