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5〕F-000009-1号
当事人:重庆途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PDL70Y
法定代表人:秦某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7号4栋28-27号
你单位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5月12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12345平台转来的群众投诉,其称在旅游过程中受到强制购物等对待,要求对旅行社进行查处。
经核查,该游客的其他反映情况公司内部已经处理,不涉及违法行为。审查游客合同发现,整个合同共6处购物,其中,2处为旅行社指定,4处为与游客协商一致后签署的补充协议。
2025年5月16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本案立案调查,指定柏舟主办、唐成勇协办本案。
2025年7月7日,重庆途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委托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经查,重庆途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500**********70Y;办理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文号是南文旅社发〔2020〕1号,编号为L-CQ-1*****7,许可经营业务为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当事人与举报人商某强、赵某珊2人签订了编号为0004849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经审查合同,其给游客安排的第四天的行程在丽江,早餐以后安排了2小时的购物,其在行程单中称为“参观大理喜洲苍洱大观白族文化博览园(银跃商贸玉石展示馆)/参观作邑水库旁传世银艺手工艺/桃源码头段氏银造手工艺传承”用以混淆视听。随后,在补充协议中,与游客协商一致,签订了另外4个购物协议,故本次行程中共有6个购物行程。本次行程,合同的拟定、行程的计调全部为郭某本人负责,对于以上违法事实,郭某供认不讳。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5年7月14日,经本机关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同意按程序依法进入后续处罚环节。
2025年7月15日,本委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5〕第F-000009-1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改正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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