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5〕F-000005号
当事人:重庆花笙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470
法定代表人:刘某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2号1、2栋负1层门面20号
你单位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4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注到抖音发布的天天630采访视频,视频内谭女士、李女士、蒋女士等举报重庆花笙传媒有限公司要求主播擦边表演等,在网络上形成负面舆情。
同日下午,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唐家族(22000821021)、柏舟(22000821026)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2号1、2栋负1层门面20号的重庆花笙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直播间2正在快手上进行直播,现场负责人刘某在场。执法人员要求刘某出示公司的证照,刘某表示只能出示《营业执照》,尚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其现场打开快手后台,其向执法人员展示了其后台,该后台的昵称为“自由”,性质为机构主账号,在播账号名为181s,ID为96710063,显示其2025年3月1日至今的流水为677.91元。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并提取了在播团队团员龙某玲、刘某、李某、鞠某萍、苟某梦5人的经纪合约。
2025年4月2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定柏舟主办、唐成勇协办本案。
经查,你单位通过签署《主播经纪合约》的方式签约了龙某玲、刘某、李某、鞠某萍、苟某梦5人在快手平台上进行直播,并为其5人提供了场地、摄像、灯光、妆造、主持、运营等支持和包装,属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认定。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中,你单位均无法出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也对你单位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事实予以认可。
执法人员调查还发现,快手平台曾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后台消息向你单位告知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证明你单位明知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经营活动应当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其违法行为有主观过错。
你单位于2025年4月7日持设备租赁协议、整改报告等材料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积极汇报整改措施并及时联系媒体消弭负面影响,可以认定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的情节。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依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和第四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当事人系从事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以及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机构,属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其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时,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现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5年4月10日,经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5〕第F-000005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页 共 4 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