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3〕F-0000016号
当事人:重庆市南岸区弥花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7BAN84
法定代表人:余X伟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XXX号
2023年10月19日9时52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田顺华(22000821023)、夏勇(22000821025)到重庆市南岸区弥花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该网吧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网吧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情况,执法人员要求现场工作人员提供《网吧安全标准化管理台账》及《“日周月”安全自查记录》,现场负责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手机APP《“日周月”安全自查巡查记录》并未落实,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于10月25日前改正完毕。
2023年10月31日 9时53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田顺华(090230012),夏勇22000821025)对重庆市南岸区弥花网吧开展回头督促整改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网吧仍然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仍然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情况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弥花网吧法定代表人余X伟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了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情况的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渝南岸)文综检(勘)字〔2023〕F-0000016号,证明执法人员田顺华、夏勇对重庆市南岸区弥花网吧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涉嫌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情况的事实。
2. 当事人重庆市南岸区弥花网吧法定代表人余某X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3. 当事人重庆市南岸区弥花网吧法定代表人余X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该场所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情况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023年11月7日,本委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3〕第F-0000016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11月14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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