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3〕F-0000011号
当事人:重庆九游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ACAMUCXJ
法定代表人:王X军
住所: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经盛路XXX号
2023年5月12日11时00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田顺华(22000821023)、赵兰(22000821028)到重庆九游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该网吧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网吧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法人员要求现场工作人员提供《网吧安全标准化管理台账》及《“日周月”安全自查记录》,现场负责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手机APP《“日周月”安全自查巡查记录》并未落实,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于5月19日前改正完毕。
2023年5月19日 10时35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田顺华(090230012),赵兰22000821028)对重庆九游网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网吧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日周月”自查记录,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5月22日,重庆九游网吧法定代表人王X军委托店长王X持法人委托书、法人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了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的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渝南岸)文综检(勘)字〔2023〕F-0000011号,证明执法人员田顺华、赵兰对重庆九游网吧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涉嫌未建立安全生产无意制度,未落实“日周月”自查记录及情况的事实。
2. 当事人重庆九游网吧法定代表人王X军委托负责人王X持法人委托书法人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3. 当事人重庆九游网吧法定代表人王X军委托负责人王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该场所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日周月”自查记录及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023年5月30日,本委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3〕第F-0000011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5月30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
1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