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蔡XX | 联系电话 | |||||
住所(住址等)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
处罚时间 | 处罚地点 | ||||||
处罚内容 |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或者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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