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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802G/2023-00105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岸)文综当罚字〔2023〕C-00000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3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当场处罚决定书(渝南岸)文综当罚字〔2023〕C-000002号
日期:2023-11-2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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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2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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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当场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当罚字〔2023〕C-000002号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重庆聚英聚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91500106MA5U4KDR3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XX

联系电话

1869XXX6992

住所(住址等)

重庆市市辖区南岸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XXX号

违法事实

和证据

2023年05月23日14时40分至2023年05月23日14时43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夏勇(22000821025)、柏舟(2200082102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聚英聚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非法出版物10本;3.罚款20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渝南岸)文综检(勘)字〔2023〕C-00114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

和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3年05月23日 14时48分

处罚地点

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广福大道10号行政中心B区2号楼902

处罚内容

1.没收非法出版物10本;2.罚款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或者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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