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2〕F-000004-1号
当事人:重庆荒石园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4588901XM
法定代表人:陈X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XXX号
你单位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2年10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12345转来的举报投诉,称“重庆荒石园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经营组织旅游,此公司没有旅行社经营资质,也没有户外拓展资质,但是在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中销售旅游产品线路等,该公司非法以旅行社的名义销售旅游线路的情况。”
经请示领导,由夏勇、曾兰兰负责核处本举报投诉。
2022年10月23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夏勇(090230029)、曾兰兰(090230027)在出示执法证并向现场负责人冯X讲明来意后,对重庆荒石园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重庆荒石园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XXX号,实际办公地址为:重庆市南岸惠工路XXX号。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冯X出示重庆荒石园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冯X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相关手续。随后,执法人员现场点击手机微信关注酷虫巴士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看到该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是重庆荒石园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点击微信公众号左下角,点击热招课程,出现了“秋季课表、近期热门、酷虫森林之夜、国庆营”菜单,点击国庆营菜单,出现了“【国庆】寻虫青城山、探访昆虫博物馆、做博物馆讲解员、科普专家7788领队”、“【国庆】少年 “英雄之旅”直抵黑山谷丛林闯关、攀岩、穿越心灵迷雾”、“【国庆】仅少量喜欢甲虫?安排!黑蚂蚁领队仙女山甲虫营”等推文。执法人员点击推文内容,发现推文展示了10余名青少年该公司的组织下,前往武隆.犀牛古寨参加“驶入溶洞”“挑战溶洞”“寻宝溶洞”等研学活动,推文中有日程和食宿安排。
执法人员随即向重庆荒石园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南岸)文综改字〔2022〕F-000004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渝南岸)文综调通字〔2022〕F-000004号),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使用OPPO RENO6 PRO手机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获得现场照片3张。
2022年10月24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定夏勇主办,曾兰兰协办本案。
2022年10月25日,重庆荒石园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X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X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了重庆荒石园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10日,重庆荒石园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X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递交了整改报告《美丽中国与自然教育--酷虫巴士的重庆实践》,向执法人员表示自上次调查询问之后一直在努力整改并办理相关证照。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你单位在组织研学活动中安排参训学员的活动满足吃饭、住宿、出行、游览、购物、娱乐两项以上并要求学员以总价支付研学活动,其实质构成了旅游包价合同的实际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04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12月2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没收本次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199元,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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