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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802G/2023-00102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3〕F-00001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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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30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3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文综罚字〔2023〕F-000014号
日期:2023-11-23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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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23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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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3〕F-000014号

当事人:好乐缘(重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ACAL2HXJ

法定代表人:雷XX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XXX号

    你单位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3年7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接到12345转来的群众投诉,游客柏XX表示其于2023年6月7日报名参加了你司组织的前往东北三省的旅行团,随后其在去程的火车上扭伤腰部要求退团退款,多次协商未果,请求我委予以协调处理。

2023年7月17日,我们通过执法手机1982338XXXX致电柏XX的电话1512XXX8902,在电话沟通中,柏XX告诉执法人员,其报名参加的旅行团没有旅游合同。

2023年7月17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定夏勇主办、柏舟协办本案。

2023年7月31日,好乐缘(重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谭XX持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雷XX的委托书、雷XX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确认了该旅行社在游客柏某恩的行程中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1份,证明本案来源为举报;

  2. 151 2XXX8902_20230717093XXX(柏XX).m4a录音文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与群众沟通中发现该游客的行程未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的事实;

  3. 好乐缘(重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市场经营主体,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开展国内旅游经营活动;

  4. 好乐缘(重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总经理谭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总经理谭XX受法定代表人雷XX委托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并确认违法事实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当事人属初犯,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3〕第F-000014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10月3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责令你单位改正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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