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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802G/2023-00101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3〕F-00001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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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5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3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3〕F-000016号
日期:2023-11-2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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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2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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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3〕F-000016号

当事人:重庆博鸿易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1DHGE2C

法定代表人:刘X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经开区迎龙镇福源大道XXX号

你单位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3年10月23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网络巡查时发现重庆博鸿易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域名为shutiao.pro)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当即致电重庆博鸿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要求立即改正。

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夏勇(22000821025)、柏舟(22000821026)再次对重庆博鸿易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域名为shutiao.pro)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网站仍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2023年11月1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本案立案调查,指定夏勇主办、柏舟协办本案。

2023年11月2日,重庆博鸿易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X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了因工作疏忽忘记整改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未标注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一事。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渝南岸)文综远勘字〔2023〕F-000016-1号、(渝南岸)文综远勘字〔2023〕F-000016-2号的远程勘验笔录2份,证明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别在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1月1日对重庆博鸿易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域名为shutiao.pro)进行远程勘验,发现当事人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的事实;

2.重庆博鸿易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市场主体,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业务;

3.证据(复制)提取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博鸿易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首页远程勘验时未发现其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的事实;

4.重庆博鸿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总经理胡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X受刘X委托前往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并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经执法人员告诫后仍未改正,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可以从轻处罚。

2023年11月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3〕第F-000016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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