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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802G/2023-00100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3〕F-00001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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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0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3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文综罚字〔2023〕F-000015号
日期:2023-11-23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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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23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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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3〕F-000015号

当事人:重庆博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1698276

法定代表人:王X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XXX号

你单位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3年3月27日,我们接到重庆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线索核查通知,称你司经营的网店“博榭图书专营店”存在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要求我们开展核查。

2023年4月18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OPPO RENO6 PRO手机对天猫网店“博榭图书专营店”进行远程勘验,发现情况属实。

2023年8月2日,重庆博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XX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王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重庆博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调查中承认了重庆博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通过天猫网店销售教材的事实。经过现场登陆天猫后台核实,该网店累计销售《英语教师用书五年级下册》3本、《英语四年级下册DVD动画光盘》4张、《英语教师用书三年级下册》1本、《英语新启航四年级下册》1本,共计销售额为106.6元,仍有《英语教师用书五年级下册》1本、《英语 新启航》1本未售出。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关于核查青青书坊等店铺违规销售教材等线索的通知》(渝扫黄字〔2023〕6号),证明本案案件来源为上级交办;

  2. 远程勘验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天猫网店“博榭图书专营店”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违法事实的事实;

  3. 重庆博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经出版主管部门同意经营的出版物经营主体,许可范围不含有中小学教材;

  4. 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李X受王XX的委托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确认违法事实的事实;

  5. 博榭统计表1份,证明XX向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有关教材销售情况的事实;

  6. 《英语教师用书五年级下册》1本、《英语 新启航》1本,证明当事人仍有2本教材尚未售出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本案中累计销售教材9本(张),非法经营额106.6元,仍有2本教材尚未售出。因本案当事人曾有过同种违法行为,故其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本案中当事人的销售数据并不大,也不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适用一般处罚。

2023年9月5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3〕第F-000015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决定责令你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06.6元;

  2. 没收尚未售出的教材2本;

  3. 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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