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文综罚字〔2023〕F-000006号
当事人:重庆渝乐行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5XW25Y
法定代表人:高XX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泰昌路XXX号
你单位在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3年1月16日9时50分,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渝中区大队在渝中区李子坝对“渝A15JXX”(非营运)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车内7名乘客通过“美团APP”下单参加“重庆一日游”。重庆渝乐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到订单后,将该7名游客交由与其公司有口头协议的夏XX负责运输,并支付夏XX700元用车费用,夏XX将此次运输任务转给张X,张X又转给“渝A15JXX”号(非营运)车驾驶员阳XX。最后由阳XX负责重庆渝乐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单的“重庆一日游”旅游运输任务。
经请示领导,由夏勇、曾兰兰负责核处本举报投诉。
2023年4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夏勇(090230029)、曾兰兰(090230027)在执法支队办公室向具体经营负责人高X出示执法证并向其讲明情况后,随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渝南岸)文综调通字〔2023〕F-000006号),现场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在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处理。对重庆渝乐行旅行社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违法行进行现场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重庆渝乐行旅行社高X承认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违法行的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4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定夏勇主办,曾兰兰协办本案。
同时,执法人员向重庆渝乐行旅行社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南岸)文综改字〔2023〕F-000006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023年4月10日,经批准,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定夏勇主办,曾兰兰协办本案。
2023年4月10日,重庆渝乐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X持《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高XX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了重庆渝乐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违法行的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5日,重庆渝乐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X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递交了家庭成员因病的情况说明书,向执法人员表示积极配合,立即整改,并望从轻处罚。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你单位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3年6月1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文综罚告字〔2023〕第F-000006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0.04元;
2.给予当事人罚款5100元;
3.给予高X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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