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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2022年)
日期:2022-02-2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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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2022年)





事项名称实施部门事项类型行使层级设立依据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烈士褒扬金给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给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和骗取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的处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区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区县级《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区县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区县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烈士褒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奖励区县级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和地方补贴核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给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区县级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确认区县级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地审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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