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形式是怎样的?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包括哪些企业?

关于 《格式准则》第十九条碳排放数据的披露,鉴于上一年度碳排放核查一般3月15日之前无法完成,企业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需要如何填报披露?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时限要求是什么?

关于 《格式准则》 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无组织排放许可总量如果没有要求的话,是否填0?

关于《格式准则》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证副本信息中登记事项与许可事项变更是否都需要临时披露?披露时点如何把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的具体时间范围?

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是否需要纳入披露企业名单?

披露企业名单中,关于因属重点排污单位纳入企业名单的部分,与现行重点排污单位修订工作的街接问题。按综合司统计处工作惯例,往年10月份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修订工作,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可以在10月份进行移除,其中在10月份有移除的重点排污 单位,那么涉及企业还需要在来年的3月 15日前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吗?

有部分企业已经关停,有部分企业已经停产,但是未关停,后续是否会继续生产也未知,但因重点排污单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上市公司等原因准备纳入披露企业名单,此种企业后续不好进行披露,这种情况下还需要纳入披露企业名单吗?

关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中,企业填报过程中相关环境信息回流的问题。部分环境管理部门同志认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负主体责任,须对报告内容、相关数据的真实情况负责;进而认为,行政机关不需将在信息系统中把相关环境信息回流给企业。企业有法定义务,对照部里出合的《格式准则》,对相关环境信息进行归集,呈现出一个文档,便于公众阅读、社会监督。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是否包含十万元?是单次十万,还是累积十万。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比如母公司因符合情形被纳入披露名单,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是否也一起要纳入名单?还是只是母公司纳入,但母公司除了披露母公司的环境信息外是否还要披露各级子公司的环境信息?还是只将母公司纳入且只需要披露母公司环境信息即可?反之,如果是子公司因符合情形被纳入披露名单,需不需披露母公司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因在2021年度有违法行为被纳入2022年度披露企业名单,在2023年3月15日前披露环境信息时是否需要披露2021年度相关违法信息?

《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披露企业名单确定后,需要在政府网站公示,市级生态环境局网站属于政府网站吗?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022年度披露企业名单,需要公开临时报告的,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这个法律文书起算时间从那天开始,是2022年1月1日,还是办法施行的2月8日开始,还是有其他时间。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时,存在此种情况,有企业的部分锅炉等相关设施与企业主厂区没在同一个地块,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每洗及一个地块都单独列入一次重点排污单位,录入时企业名称没做区分,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用 (01) (02) 做了区分。这种情况 下,在纳入披露主体时,是只需要纳入该工厂即可,还是需要把不同地块的锅炉也单独列为披露主体?

同一个地市存在相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总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列入当地名单,分企业不用列入对吗?如广州市越秀区妇幼保健院(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4455364177F)和广州市越秀区妇幼保健院(东山院区)(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445536417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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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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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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