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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环保领域>环境管理>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3-00092
  • [ 发文字号 ]
  • 南环发〔2023〕10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8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3-05-0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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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0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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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的通知

辖区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固体废物管理,认真落实固体废物排查整治发现问题整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一)全面核查危险废物种类。

危废产生单位应认真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并结合环评报告及实际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全面梳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重点关注《名录》中新增加的危险废物种类,如含油金属屑、铝灰渣等。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企业,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查。相关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二)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满足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要求,不得露天堆放危险废物。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分类分区贮存,避免危险废物与不相容的物质或材料接触。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或包装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识别标志。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应设置渗滤液收集设施。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贮存设施应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应对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微信小程序“危废通助手”申领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如实填写转移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接收人等相关信息,做好管理台账。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四)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各产废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申报登记制度。根据分类管理要求认真核定管理类别,并按照不同的管理类别科学制定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在每年331日前完成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申报登记。建立危险废物纸质或电子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等信息,危险废物记录产生、贮存、转移、处置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事项,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落实危险废物公开制度,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落实危险废物重点监管要求。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采用视频监控的应将数据接入南岸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维护,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3个月。

(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

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中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自查评估,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我局每年将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

(七)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新标准、新规范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将于2013年7月1日实施,各产废单位应对照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在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更换。

二、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鼓励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设施,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安全分类存放。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转移固体废物至市外利用的,应当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附件:1.危险废物标志样式

      2.危险特性警示图形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3327





附件1

危险废物标志样式


一、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警告图形符号

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由“骷髅”改为“枯树和鱼”。

二、危险废物标签

在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位置上张贴危险废物标签,标签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

三、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每一个贮存分区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宜设置在该贮存分区的通道位置或墙壁、栏杆等易于观察的位置。

四、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

在每一个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的入口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

注:危险废物标志尺寸、材质应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要求,并在202371日前完成更换。



附件2

危险特性警示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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