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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公文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5-0014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8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8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日期:2025-12-0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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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0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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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13号
2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本级 政府部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者法院生效判决 政府制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分别制定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43号)
3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本级 政府部门 预付款保函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保函 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供应商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预付款原则上支付比例不低于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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