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罚〔2023〕1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昇楠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7M373N
法定代表人:陈*鹏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3-005
重庆昇楠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3年3月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昇楠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重庆东站附近的大土湾隧道口浆砌片石及附属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内有3台挖机和2台钻机正在进行露天施工,作业点位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控制扬尘,存在扬尘扬散现象。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2日在重庆昇楠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重庆东站附近的大土湾隧道口浆砌片石及附属工程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3年3月2日在重庆昇楠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重庆东站附近的大土湾隧道口浆砌片石及附属工程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3月14日调查重庆昇楠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3年3月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昇楠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重庆东站附近的大土湾隧道口浆砌片石及附属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内有3台挖机和2台钻机正在进行露天施工,作业点位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控制扬尘,存在扬尘扬散现象。
4、《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公司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站前工程DHZQ-3标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陈*鹏)》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昇楠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3年5月8日向重庆昇楠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3〕1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3〕16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昇楠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重庆东站附近的大土湾隧道口浆砌片石及附属工程工地有3台挖机和2台钻机正在进行露天施工,作业点位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控制扬尘,存在扬尘扬散现象,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重庆昇楠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昇楠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昇楠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缴纳罚款后,应将《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交我队结案。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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