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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6-0007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1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南岸环改〔2026〕19号( 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示
日期:2026-06-01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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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6-01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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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861319

法定代表人:*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

我局于20264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424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6号的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5923日至2025108日在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上标记了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烟尘),经现场调取公司粉尘手工检测数据表发现故障期间有10天的烟尘手工监测次数每天不足4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动监控设施不能运行期间,每天手工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42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6号的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642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6号的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428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428日由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提供的证书编号为915000007093861319001R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

52026428日由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提供的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923日至2025108日在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上故障标记截图。

62026428日由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提供的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粉尘手工检测数据表。

证据1-6证明,202642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6号的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5923日至2025108日在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上标记了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烟尘),经现场调取你单位粉尘手工检测数据表发现故障期间有10天的烟尘手工监测次数每天不足4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动监控设施不能运行期间,每天手工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72026428日由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提供的《关于2024101日至1231日连续90天补全有效传输率异常情况的说明》。

证据7证明,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早已知晓自动监控设施不能运行期间,须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天手工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82026429日由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案件统计》。

证据8证明,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次数为2次。

92026424日由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

102026428日由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12026428日由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提供的《营业执照(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复印件。

证据9-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施不能运行期间,每天手工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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