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陶*伦
公民身份号码:510***********3350
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插腊村7组6号
工作单位: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职务: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288号的由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感染楼扩建工程-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开展检查,发现场内有1台挖掘机正在露天开挖,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有扬尘产生。你为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的主要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288号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感染楼扩建工程-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工地内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6年4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288号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感染楼扩建工程-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工地内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4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伦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6年4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288号的由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感染楼扩建工程-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该工地内有1台挖掘机正在露天开挖,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有扬尘产生。你为该项目扬尘控制主要责任人。
4、2026年4月7日由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伦提供的土石方工程基坑开挖合同复印件。
5、2026年4月7日由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伦提供的《居民身份证(陶洪伦)》复印件。
6、2026年4月7日由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伦提供的《营业执照(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复印件。
证据4-6证明,陶*伦为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的主要责任人,违法主体为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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