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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5-00127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岸环罚〔2025〕2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7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7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罚〔2025〕24号(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公示
日期:2025-10-27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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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0-27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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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PQDU9J

法定代表人*  

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街道腰子口社区新胜街17号附102(集群注册)

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5828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二层村民小组某混凝土公司厂区内的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货车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车牌号为渝DY9619的一台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柴油罐车)的车辆尾气处理装置上的温度传感器加装了垫高螺母,人为抬高传感器位置,干扰温度检测数据,从而减少尿素喷射量,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828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二层村民小组某混凝土公司厂内区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5828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二层村民小组某混凝土公司厂区内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9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5828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二层村民小组某混凝土公司厂区内的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货车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车牌号为渝DY9619的一台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柴油罐车)的车辆尾气处理装置上的温度传感器加装了垫高螺母,人为抬高传感器位置,干扰温度检测数据,从而减少尿素喷射量,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42025828日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张*彬)。

52025828日由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张*彬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陈*新、张*彬)》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2025930日向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直接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52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526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尾气处理装置上的温度传感器加装了垫高螺母,人为抬高传感器位置,干扰温度检测数据,从而减少尿素喷射量,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款之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第四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不代入公式计算”,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0.5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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