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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022307T
负责人:杨*红
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414号
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5002轮次推送固定源点位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414号的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其密闭点位油气泄漏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所检密闭点位油气泄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5条规定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生态环境部2025002轮次推送固定源点位线索《任务推送情况及APP账号填报要求》复印件。
2、2025年5月30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414号的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5年5月30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414号的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6月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060304287)。
5、2025年6月17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油站经理陈*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5证明,根据生态环境部2025002轮次推送固定源点位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414号的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其密闭点位油气泄漏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所检密闭点位油气泄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5条规定的要求。
6、2025年5月30日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7、2025年6月17日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油站经理陈*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杨*红、陈*)》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
8、2025年7月2日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油站经理陈*提供的成都思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成思检[2025]第0110号、成思检[2025]第0111号、成思检[2025]第0112号《检测报告》。
9、2025年9月11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414号的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8、9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向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5〕2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5〕20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你单位于2025年7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述称:我站已整改并安排第三方进行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已经完成整改。
我局认为: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所检密闭点位油气泄露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GB 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2.管理要求: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公式计算结果:4.3906万元。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因该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裁量金额:3.5125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涂山路加油站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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