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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3003N
法定代表人:卢*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工业园区樱花路1号
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5年7月9日,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移送《检察意见书》(渝南检刑行意〔2025〕20号),决定对你单位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不予起诉,要求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25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樱花路1号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经营,经营过程中有废切削液、油水混合物、含油污泥、废沾染物、废活性炭、废包装物、废砂轮灰等危险废物产生。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卢*确认了以下情况属实:2023年8月29日,南岸区公安局和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进出口凹槽外边和收集池周边都有废切削液流出痕迹,有废切削液向雨水井渗漏的迹象。废切削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列名的危险废物,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7月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渝南检刑行意〔2025〕20号)。
2、2025年7月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不起诉决定书》(渝南检刑不诉〔2025〕141号)副本及案件资料复印件。
3、2023年8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樱花路1号的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3年8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樱花路1号的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年8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8月29日由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向*福提供的渝(南岸)环准〔2015〕013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渝(南岸)环验〔2015〕096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7、2023年8月3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樱花路1号的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内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3年9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监)[2023]-ZF-026号)。
9、2025年7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樱花路1号的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拍摄的《视听资料》。
10、2025年7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樱花路1号的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2025年7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11证明,2025年7月9日,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移送《检察意见书》(渝南检刑行意〔2025〕20号),决定对你单位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不予起诉,要求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25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樱花路1号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经营,经营过程中有废切削液、油水混合物、含油污泥、废沾染物、废活性炭、废包装物、废砂轮灰等危险废物产生。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卢*确认了以下情况属实:2023年8月29日,南岸区公安局和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进出口凹槽外边和收集池周边都有废切削液流出痕迹,有废切削液向雨水井渗漏的迹象。废切削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列名的危险废物,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12、2023年8月29日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3、2023年8月29日由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向*福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向*福)》复印件。
14、2025年7月10日由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卢*)》复印件。
证据12-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向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5〕2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5〕2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进出口凹槽外边和收集池周边都有废切削液流出痕迹,有废切削液向雨水井渗漏的迹象,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0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瑞生机械厂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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