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8Y821F
法定代表人:熊*然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滨路69号1幢6、8-18层
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接到群众投诉,2024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皇冠国际7楼平台的空调外机运行噪声开展了监测,结果显示: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结果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夜间噪声超标21分贝。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信访台账》。
证据1证明,有居民投诉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空调外机噪声扰民。
2、2024年12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的经营场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4年12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的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2月17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的经营场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5、2024年12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执法联动信息登记表》。
6、2024年12月2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第ZF111号)。
7、2025年1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监测报告的《送达回证》。
8、2025年1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向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监测报告并要求配合调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9、2025年1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5年1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名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5年1月20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2、2025年1月20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
证据2-12证明,2024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皇冠国际7楼平台的空调外机运行噪声开展了监测,结果显示: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结果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夜间噪声超标21分贝。
13、2025年1月20日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皇冠国际裙楼7层露台安装中央空调机组的《申请书》和安装设计图纸。
14、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并打印的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13、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5、2025年4月7日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南滨路亚朵酒店空调机组降噪方案》。
证据15证明,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降噪实施方案的招标,下一步将积极采取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向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5〕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5〕8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结果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2.超标状况:噪声超标幅度在9分贝及以上;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2.2367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叁佰陆拾柒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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