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渝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74843352
住所: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61号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3日至28日重庆市南岸区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三级黄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措施是: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工艺停产。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和烤房件信息收集表发现2024年12月23日至26日期间,你单位进行了喷漆作业,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月2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渝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61号的经营场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5年1月2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渝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61号的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月2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渝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厂长张*国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月2日重庆渝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厂长张*国提供的重庆渝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烤房件信息收集表(2024年12月)》。
5、重庆渝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厂长张*国提供的重庆渝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3日至26日广汽丰田经销商管理系统DMS内车辆喷漆作业维修履历。
6、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系统中调取的重庆渝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
证据1-6证明,重庆渝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三级黄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措施是: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工艺停产,在重庆市南岸区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期间,你单位进行了喷漆作业,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7、2025年1月2日由重庆渝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厂长张*国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锡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服务厂长张*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由重庆渝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渝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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