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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5-00066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岸环改〔2025〕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7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阿衡达)
日期:2025-04-2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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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2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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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8Y821F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滨路6916818         

我局于202412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12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对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皇冠国际7楼平台的空调外机运行噪声开展了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夜间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点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2类声功能区域间标准21贝。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信访台账》证明,有居民投诉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空调外机噪声扰民。

2、 20241215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的经营场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41215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的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122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ZF111

520241215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执法联动信息登记表》。

620241217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的经营场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72025114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监测报告并要求你单位配合调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82025120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投诉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5120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两名重庆****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重庆****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2-10证明,20241215日我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皇冠国际7楼平台的空调外机运行噪声开展了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边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2类声功能区域昼间标准21分贝。

112025120日由重庆****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皇冠国际裙楼7层露台安装中央空调机组的《申请书》和安装设计图纸

12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并打印的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证据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阿衡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采取降噪措施,使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2类声功能区域夜间标准。

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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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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