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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4-0019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30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5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罚〔2024〕60号(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示
日期:2024-11-0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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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0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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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C7JPRF1K

法定代表人*  

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邓营村四区101

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案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812日,我队执法人员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推送线索,运用奥维地图与自然保护地矢量图进行比对,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上屋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渝万高铁重庆枢纽项目涵洞工程,该公司将民工综合生活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倾倒在迎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内,存在向湿地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倾倒垃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81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上屋基渝万高铁重庆枢纽项目涵洞工程民工综合生活区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81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上屋基渝万高铁重庆枢纽项目涵洞工程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81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812日,我队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上屋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渝万高铁重庆枢纽项目涵洞工程,该公司将民工综合生活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倾倒在迎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内,存在向湿地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倾倒垃圾的行为。

42024812日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024812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的《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涵洞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202487日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出具的《证明》。

72024812日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安全总监高*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7证明违法主体为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20241011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上屋基渝万高铁重庆枢纽项目涵洞工程民工综合生活区拍摄的《视听资料》证明,我队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除了在湿地内倾倒的垃圾,已经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929日向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5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46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倾倒在迎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内,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0.5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函》(渝环函〔2021674号)、《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函》(南环函〔202224号)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东斌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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