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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4-0006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1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罚〔2024〕14号(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4-04-0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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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0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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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罚〔202414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07957C

法定代表人*  

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紫街104-A

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31228,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黄明路(原长生桥镇南山村委会旁)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露天土石方施工,1挖掘机、1台勾机正在作业,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20231227日,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主城都市区(含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从20231228日零时起启III级应急响应,要求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作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1228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黄明路(原长生桥镇南山村委会旁)的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31228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黄明路(原长生桥镇南山村委会旁)的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1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龚*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31227日发布的《重庆发布主城都市区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

证据1-4证明20231228,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黄明路(原长生桥镇南山村委会旁)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露天土石方施工,1挖掘机、1台勾机正在作业,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20231227日,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主城都市区(含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从20231228日零时起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要求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作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

5202438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黄明路(原长生桥镇南山村委会旁)的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证明,我队执法人员对该工地进行复查发现,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和钩机已经撤场,没有进行施工作业,已经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6202419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路基附属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忠、*)》复印件

7202412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222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1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49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III级应急响应期间,从事土石方施工作业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缴纳罚款后,应将《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交我队结案。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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